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航学发〔2020〕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分支机构的活动管理,激发分支机构的活力,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为本学会的组织基础,是根据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航海领域业务范围和专业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特定专业学术等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或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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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会议制度(试行)

中国航海学会会议制度(试行)


(航学发﹝2013﹞49 号    2013 年 5 月 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工作,提 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中国航海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职权和召开的次 数、参会人员等,在本团体章程、理事会工作规则、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团体各类会议经费,由秘书处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 准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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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国航海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航学发﹝2011﹞57号    2011 年 10 月 9日发布)


  为加强常务理事会建设,全面履行职能,规范议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国航海学会章程》和《中国航海学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制订本规则。

一、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依据理事会有关规定组成。

二、职责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定任期内和年度本团体活动计划;

(四)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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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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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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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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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 分部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

分部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以下简称“分部”)须遵照最新颁发的《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费收(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内容,制定本分部磁罗经收支管理办法并报总部备案。

第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日常结算。

第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航海学会最新颁布的《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相关规定收取磁罗经校正服务等费用。

第四条 磁罗经技术服务收入的支出必须符合《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费收(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各分部需制定有关磁罗经技术服务收入各项开支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明确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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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费收管理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费收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强化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费收管理,使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总部”)及各地方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及站(以下简称“分部”或“站”)的费收管理清晰明了、有章可依,制定《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费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费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最新实施的《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组织管理办法》及《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所属业务范围,解释权属总部。

 

第二章  磁罗经技术服务收入来源

    第四条 磁罗经校正(在船现场校正或远程校正指导)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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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交通部财务会计司文件)

财企字[1995]97号

 

中国航海学会:

你会《关于调整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航海学字[95]14号)收悉,为加强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现将调整后的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校正磁罗经每次收费标准为:

1.200总吨以下船舶               300元

2.201总吨~500总吨船舶          450元

3. 501总吨~1600总吨船舶        600元

4. 1601总吨~5000总吨船舶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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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磁罗经自差表使用及磁罗经校正管理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磁罗经自差表使用及磁罗经校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交通部海船员[2019] 379号)和《关于整顿磁罗经校正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5〕40号)文件精神,对前期实施的“磁罗经自差表管理办法”加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各地方磁罗经分部/站及与各地方磁罗经分部/站签订“服务协议书”的磁罗经校正师(员)。

第二章 管理职权划分

第三条 各磁罗经分部/站和所属磁罗经校正师(员)在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总部的统一部署下,对“自差表”的分发使用及磁罗经校正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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