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航学发﹝2023﹞3号 2023 年1月 1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组织建设,强化本团体会员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学会凝聚力,多元化发展会员,坚持为航海科技工作者服务,弘扬航海精神,团结引领广大航海科技工作者,为国家航海科技事业发展贡献力量,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航海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团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团体确认有效的、不同类别的会员,涉及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内容。
第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本团体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加入的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四条 个人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会员,具有一定航海专业知识与技能、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一)资深会员: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显著专业成绩的航海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管理者;或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二)普通会员:具有一定航海专业知识与技能、从事与航海事业有关的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直接从事航海的船上工作人员;与航海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院校在读学生;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三)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五条 单位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从事航海事业并具有一定会员数量,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六条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中国航海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1)或在本团体会员管理系统注册(网址:https://huiyuan.cinnet.cn/),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即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外籍会员:经本人申请或个人会员或分支机构推荐,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中国航海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1)或在本团体会员管理系统注册,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即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中国航海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2)或在本团体会员管理系统注册,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即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的会员均为中国航海学会会员。各地方航海学会向本团体推荐的会员,经与会员本人确认,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中国航海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1)或在本团体会员管理系统注册,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即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团体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权力
(一)本团体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普通会员中的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
(四)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员服务
本团体依据自身发展和会员需求为会员提供多类别服务,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服务内容
(一)被本团体正式接纳为会员后1个月之内,将寄发由本团体印制的会员证书;
(二)持证会员有资格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中国航海科技奖、中国航海青年科技奖及其他类奖项,以及先进和荣誉的评选活动;
(三)在本团体组织的行业人才举荐活动中,持证会员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推荐;
(四)持证会员可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展示、技术服务、业务咨询、教育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并享受会员价格优惠;
(五)在同等条件下,持证会员可优先在本团体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获取相关学术信息、咨讯和资料;
(六)持证会员在购买本团体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资料时,可享受价格优惠;
(七)持证会员可免费查看、下载本团体官网(网址:https://www.cinnet.cn/)上的会员专属信息;
(八)持证会员按不同类别不定期获赠由本团体主编的信息材料(电子版);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一) 被本团体正式接纳为单位会员后1个月之内,将寄发由本团体印制的单位会员证书;
(二) 在本团体理事会换届选举或理事职务空缺时,单位会员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三)单位会员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及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四) 在多个单位共同举办学术交流、技术服务、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单位会员具有优先权,并享受相应会员价格优惠;
(五) 单位会员有资格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中国航海科技奖、中国航海青年科技奖及其他类奖项,以及先进和荣誉的评选活动;
(六)可免费查阅、下载本团体官网上的会员专属信息;
(七)免费链接单位会员网站;
(八)可在本团体官网“会员之窗”对单位会员进行相关宣传和介绍;
(九)本团体可与单位会员共同建立“航海科技工作者之家”,搭建航海科技工作者交流平台,畅通本团体与科技工作者之间的渠道,反映航海科技工作者意愿和诉求。
第十四条 会员活动
(一)会员就近参加本团体在当地组织的活动,并凭会员证获取本团体活动开展资料,分享本团体在当地提供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教育培训和信息流转等服务。
(二)会员可利用多种平台和渠道对本团体组织的活动予以监督和评价,适时反馈信息,积极参与并同本团体互动互促,保持和增强活动的活跃度。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谋划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审议与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相关的制度草案和重要工作方案。会员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支撑。
第十六条 以本团体开发的会员管理系统为载体,进行会员登记,建立会员信息库,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科学合理的会员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收缴和管理
(一)个人会员会费收缴
1.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60元/年;资深会员、外籍会员120元/年。
2.个人会员会费可按年度收缴,亦可按理事会任期届别时间将五年会费一次性缴纳。按届缴纳会费可享受优惠,其中资深会员、外籍会员400元/届,普通会员200元/届。
3.学生会员在校期间,免交会费。
4.地方航海学会推荐的会员,由地方航海学会负责统一收缴会费,本团体不重复收缴。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普通单位会员3000元/年。
2. 单位会员会费可按年度缴纳,亦可按理事会任期届别时间将五年会费一次性缴纳。按届缴纳会费可按收缴总额的8折享受优惠。
3. 同一单位会员内有多名人员担任本团体不同职务时,以该单位人员里担任本团体职务最高者来确认会费标准并缴纳一份会费即可,其余人员按个人会员身份缴纳。
4. 如大型机构总部被接受为本团体单位会员后,其管辖的责任和财务相对独立的的二级机构或下级单位也可单独申请单位会员资格,会费标准享受8折优惠。
5.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并经本团体提示后1年内未能改变者,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三)会费收缴时间
会费收缴时间为每年1月至11月。按届缴纳会费的按优惠价执行。
(四)会费的管理使用
本团体会费主要用于章程明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 航海领域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
2. 重要的表彰奖励活动;
3. 组织科研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4. 自主开展的航海类科普活动;
5. 与国际组织及境外民间学术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6. 本团体主办的期刊、网站、自媒体的经费补贴;
7. 本团体召开的重要会议;
8. 工作人员的薪酬、补贴及房租、差旅等办公事务支出。
(五)会费收缴方式
1. 会员主要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纳会费。
(1)现金缴费。地址:北京是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号楼401室中国航海学会秘书处财务。
(2)银行转账缴费。开户名称:中国航海学会;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开户账号:35470188000001825。
(3)微信缴费。开户名称:中国航海学会;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开户账号:35470188000001825。
(4)支付宝缴费。开户名称:中国航海学会;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开户账号:35470188000001825。
2. 会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收取,每年一次性缴清。相对集中的个人会员缴纳会费也可由所在单位或地区通过专人代收后统一送达本团体秘书处。
3.本团体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九条 会籍和会员证书的管理
(一)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管理会员证书。
(二)会员入会、退会等会籍变化情况主要通过文件寄发、网站公示等形式及时发布。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实行联络员制。凡单位会员须指派一名热心学会工作、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本团体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联络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单位会员应及时更换联络员,并告知本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原地区时,应及时通知本团体信息变化情况,以便本团体实时调整和提供会员新属地的活动和服务。
第七章 退会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时,应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团体。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7日经本团体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中国航海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