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航海学会章程

(经2019年11月30日中国航海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社登﹝2020﹞第1040号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航海学会,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OF NAVIGATION,缩写:CI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航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航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团体以促进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弘扬航海文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航海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航海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海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以构建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为目标,按照本章程规定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根据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学会创新发展和服务能力,建设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会徽为椭圆形、海蓝色底、银白色边,圆弧上方书写“中国航海学会”英文名称,中间为设计成船舶形状的英文缩写,其下方为象征海洋的四条银白色线条,底部书写中国航海学会字样。文字均为银白色。

本团体会旗上半部为纯白色,象征蓝天白云,下半部分为四条深蓝色线条与四条纯白色线条平行,象征蓝色波涛,底部为大片深蓝色背景,象征大洋深处,正中间位置套印中国航海学会会徽,象征中国航海学会巨轮在大洋深处劈波斩浪。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航海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航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航海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航海学术交流,活跃航海学术思想,倡导航海学术民主,优化航海学术环境,促进航海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弘扬航海科学精神,加强航海文化建设,普及航海科学知识,推广航海科学技术,传播航海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研制、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航海科技工作者,举荐航海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航海科技兴趣,奖励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学生,发现培养杰出青年航海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航海产业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和展品展览等工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八)组织航海类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航海科技书刊、文集,研究与编写中国航海类史书,编审科技文献和标准,传播航海科技信息。

(九)组织开展国际航海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间航海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航海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充分发挥本团体在航海科技界、学术界、企业界的凝聚优势,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台地区航海工作者、科技团体及企业界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十一)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团体会员的意愿和诉求,举办为本团体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三)为航海事业的发展、为保证航行安全以及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章程,按章交纳会费,并具备入会相应条件。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为具有一定航海专业技能、航海专业知识、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人员。个人会员分为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

1. 资深会员: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显著专业成绩的航海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管理者;或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2. 普通会员:从事与航海事业有关的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直接从事航海的船上工作人员;与航海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院校在读学生;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3. 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从事航海事业并具有一定会员数量、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表或网上注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即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即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三)外籍会员:经本人申请或个人会员或分支机构推荐,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即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

会员入会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

(四)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一)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并经本团体提示后1年内未能改变者,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会员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的,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五条  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办公室)管理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形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本团体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办事部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制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的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0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