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智库章程

中国航海智库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航海学会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和世界一流学会建设,在服务海洋强国、科技强国、交通强国和航运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和促进与航海相关的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的决策咨询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航海智库是中国航海学会以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支机构和地方航海学会为依托,集聚航海界知名专家和优秀人才,开展航海领域公共政策研究和提供决策咨询的工作机制和平台。

第三条 中国航海智库由中国航海学会管理,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智库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航海学会成立中国航海智库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智库的章程、年度计划、特别重大成果的审定、智库咨询顾问委员会组成、工作委员会设立等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委员由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秘书长和智库主要参建单位的领导兼任。

第五条 中国航海智库管委会根据智库发展建设、运行管理和学术研究需要,选择技术经济、安全应急、绿色环保、船舶工程、水运工程、航海保障、海事法律、航海文化等领域的知名专家作为特聘专家,参加管委会全体会议,协助决策和学术指导。特聘专家由中国航海学会颁发聘书。

第六条 智库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管委会闭会期间,智库日常管理决策职责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履行。

第七条 智库决策的组织执行和日常运行管理由智库管理委员会(后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管理、协调智库的运行工作,组织和督促检查智库管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二)筹备和具体组织管委会年度会议; 

(三)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受理加入与退出智库和成立与撤销地区、单位工作委员会的申请; 

(五)组建特约研究员队伍;

(六)考核地区、单位工作委员会和特约研究员工作;

(七)承办智库研究成果的发布工作;

(八)承担智库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智库咨询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航海智库设立咨询专家委员会,为智库发展建设与运行管理提供咨询指导。智库咨询专家委员会由航海及相关领域的资深管理、科技、工程、法律等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智库管理委员会推荐人选,经咨询顾问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国航海学会颁发聘书。

第九条 智库咨询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 评议智库发展建设、运行管理的原则方案、意见并提供指导;

(二)评议智库研究方向并提供咨询;

(三)评议智库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安排并提供咨询;

(四)根据管委会委托组织重大课题方案或成果评审;

(五)研究智库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并提供咨询指导。

第四章 智库研究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智库将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有能力从事高水平研究的个人会员作为重要研究力量。

第十一条 具有智库职能的会员单位可以与中国航海智库协同开展研究工作。接受非会员单位和相关学会、协会加入和共建中国航海智库,或者针对某项研究进行项目合作。接受其他智库、智库单位、智库联盟与中国航海智库合作开展研究并发布成果。中国航海学会支持中国航海智库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研究或共建航海智库联盟。中国航海智库与合作单位和个人共享信息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根据智库重点研究方向的持续性研究需要,智库管委会办公室可向个人会员、会员单位和地方航海学会公开招募志愿性质的特约研究员。从会员单位和地方航海学会招募的特约研究员应该获得所在单位的推荐。特约研究员应该有明确研究方向,及时提出自己要从事研究的项目建议并积极接受中国航海智库安排的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会员单位和地方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智库的单位工作委员会或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或单位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主任委员应由依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中国航海智库各地区、单位工作委员会应该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研究优势,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学会发展目标任务和本智库的职能任务,每年研究提出自己承担的智库研究项目或课题建议。

第十四条 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中国航海学会专家委员会及其各专业组可以承担或组织承担重大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智库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研究计划和实际需要,可按以下方式安排研究任务。

(一)向分支机构和特约研究员下达研究任务;

(二)通过与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协商,安排研究任务;

(三)通过协商,与非会员单位、个人和其他智库合作开展研究任务;

(四)根据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安排中国航海学会专家委员会及其专业工作组承担或组织承担研究任务。
智库管委会办公室安排研究任务应明确项目承担主体、参研主体、组织实施方式及时限。经管委会确定的研究任务,管委会办公室要组织督促有关单位、人员按计划实施。

第五章 成果审定、评审与发布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的审定及评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和中央军委及其所属部门决策并纳入到智库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研究成果,由智库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不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和中央军委及其所属部门决策的研究成果,可以视需要由智库管委会办公室或由地区、单位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对临时和应急性研究成果,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中国航海智库及其地区、单位工作委员会形成的研究成果都应通过智库确定的平台发布。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和中央军委及其所属部门决策的研究成果的发布,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管委会办公室执行。不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和中央军委及其所属部门决策的研究成果的发布,可以由智库管委会办公室决定并安排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航海智库成果主发布平台是“中国航海智库建言”,每两个月一期,需要时可临时增加。地区、单位工作委员会的成果经智库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可以通过“中国航海智库建言”发布,也可以自建平台发布。自建平台发布的成果都应当抄送智库管委会办公室。发布智库成果应该标明主要完成人。智库特约研究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航海智库的成果。涉密航海智库成果由中国航海学会以公文形式专送。非保密产品可以通过《中国航海》等杂志、报刊、书籍等纸质媒体发布,也可在线上以多种方式发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中国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智库基金,用于资助重点课题研究。中国航海智库基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并接受监督,基金使用计划由智库管委会审定。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中国航海学会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智库研究成果和研究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航海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