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条例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航学发〔2020〕40号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航海科技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经济社会和航海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中国航海学会根据国家引领、支撑和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及科学技术奖励的最新要求,结合航海科技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对接国家科技奖项设置和实现航海科技奖励体系化精神,对201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第九届理事会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航海学会        
2020年5月26日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航海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激发航海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科技强国”、“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是中国航海学会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面向我国航海领域的综合性科技奖项。中国航海科技奖工作由中国航海学会组织实施和管理,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交通运输部等涉海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项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崇自主创新、不断进取、勇攀高峰精神,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航海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航海高新技术应用和产业化,促进航海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申报日期为每年3月15日始至7月15日止。具体安排以当年推荐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包括航海技术发明奖、航海科学技术进步奖、航海科学技术贡献奖、航海科学技术普及奖和优秀航海科技论文奖。

(一)航海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航海领域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航海技术发明应当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的,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的,经在航海领域实施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并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果。

航海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二)航海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1. 在航海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建设工程中,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突出,成果转化程度高,成果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技术水平,经推广应用或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

2. 在社会公益性航海科技项目中取得创新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安全效益、生态效益,对基础性、前瞻性科学技术工作和行业安全、环境保护、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 

3.在航海领域国家重要工程项目中,推进跨学科、跨专业技术协作和综合应用先进的航海科学技术,高水平完成工程建设并通过法定工程项目验收,使工程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实力、行业发展水平整体提高产生重要影响的。对国家重要工程奖项目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4. 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成果的观点、方法和理论有重大创新,对推动航海事业改革与发展、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三)航海科学技术贡献奖包括最高航海科学技术奖、航海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航海青年科技奖。

1.最高航海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航海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理论、技术突破的,或在航海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发挥决定性技术影响的,以及在航海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资深航海科技工作者。

2.航海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推进航海科技发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中做出重大贡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认可度的航海科技工作者,或者坚持持续创新并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多次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创新团队,或者在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3.航海青年科技奖授予在航海领域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创新的,或在工程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或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坚持推进科技进步的优秀青年领军人才。

(四)航海科学技术普及奖授予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宣传、创作、研究等活动中为提高公众航海科学文化素质、推进航海科普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已形成独立体系并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航海科普作品、设施、教育基地等科普载体。

(五)优秀航海科技论文奖授予深入揭示航海科技发展规律、航海自然规律,系统阐述航海理论和安全、环保、高效、可持续技术方法,科学总结航海生产实践活动的优秀论文及其作者。

申报优秀航海科技论文奖应基于航海科技理论和实践,立意清晰、撰写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必须符合学风道德和规范要求,无抄袭,不含危及国家和行业安全内容,并在国内外科技期刊或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的论文。

第七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按周期授予,每次授予实行数量控制。

(一)航海技术发明奖每年授予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10个;

(二)航海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予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100个;

(三)最高航海科学技术奖每3年授予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四)航海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3年授予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10人;

(五)航海青年科技奖每2年授予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10人;

(六)航海科学技术普及奖每2年授予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15个; 

(七)优秀航海科技论文奖每年授予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100个。

第八条 最高航海科学技术奖、航海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航海青年科技奖、航海科学技术普及奖不设奖励等级。

航海技术发明奖分为一、二等奖,航海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航海科技论文奖分为一、二、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各奖项的特等奖每年授予不超过2个。

第九条 航海技术发明奖、航海科学技术进步奖、航海科学技术普及奖实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组织名额限制。

每项航海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6人。每项航海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特等奖不超过30名、一等奖不超过15名、二等奖不超过10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主要完成组织特等奖不超过20个、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5个。每项航海科学技术普及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组织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办公会(以下简称“理事长办公会”)是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国航海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中国航海

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1. 审议并确定中国航海学会科技奖评审专家库名单和评委会组成人选;

2. 检查、指导、监督评审活动,对航海科技奖推荐、评审工作的异议处理以及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3.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确定授奖名单;

4. 完善科技奖励工作制度。

(二)评委会职责:

1. 负责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2. 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3. 参与处理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 对完善奖励和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秘书处职责:

1.负责科技奖励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

2.组织和承担科技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查;

3.负责申报和评选过程中的相关异议受理。承办科技奖励结果和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和科技奖励材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续聘期不超过两届。评审委员人选从航海及相关领域的院士、知名技术专家、学者和管理专家中产生。评审委员要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航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本团体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兼任。每年的评委会人选由秘书处根据当年航海科技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评委会人选每年应当至少更新四分之一,其中中青年专家、学者应占一定比例。每年的评委会可以是综合性评委会,也可以是针对具体奖项的专项评委会。专项评委会成员为奇数,不得少于7人。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年度评委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委会委员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委会评审。

已确定的评委会委员临时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应对负责预审的申报材料形成书面意见并报告秘书处,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评委代为在评审会议上发表形成的评审意见。没有合适评委委托的,由评委会主任决定另行指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承担评委。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可以按任务来源逐级上报,也可由完成组织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多个组织共同完成的,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组织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航海学会科技奖。

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申报中国航海科技奖。

申报奖励的成果须提交项目绩效评价证明、中国航海学会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评价证书、权威机构的检测证明和其它有明确要求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无争议承诺书。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和推荐参加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有隐瞒情形并获得奖励的,撤销获得的奖励。

同一技术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以不同形式或名称,或向不同的评奖机构申报同奖种评奖。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撤销获得的奖励。

经评定未获奖的,如需再次申报,须在此后的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方面比原申报成果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否则不可参加之后年度的申报。

获中国航海科技奖后改型的新成果,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报奖成果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否则不可再行申报参加评奖。

第十四条 申报个人应是对申报业绩、成果或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具体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或与成果密切相关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对重要技术创新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解决重要技术难点问题并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国家公务人员作为航海科技奖主要完成人参加奖励申报的,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由申报组织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申报的业绩中对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人员、资金和设备等条件,对业绩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各级政府部门不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组织。

第十六条 申报中国航海科技奖应提交纸质申报项目推荐书和必要的证明、支撑、说明材料一式3份和包括申报项目推荐书和必要的证明、支撑、说明材料的电子U盘一式3套。申报材料还要满足申报通知的其它特别要求。

《中国航海学会技术发明奖提名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普及奖推荐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贡献奖推荐书》、《中国航海学会优秀科学技术论文奖推荐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写,业绩、效益和水平描述要实事求是并有材料和证据支撑。其中涉及主要完成人、完成组织的应按贡献大小排序,顺序要与权威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技术评价等证明文件相一致。

秘书处收到上述材料出具材料登记证明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提交评委会评审。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主要完成组织、主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证明、支撑、说明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材料:

(一)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贡献奖:

1.系统的技术总结,或成果、项目的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应用报告、试验总结报告、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形成的技术标准;

2.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 与项目、成果、业绩有关的任务批件; 

4. 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第三方技术评价证明;

5. 产品的技术标准与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 用户出具的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应用证明材料;

7. 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和缴税证明;
8. 纸质项目评价简表(适用于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式30份。

(二)科学技术普及奖:

1. 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 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 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 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 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6. 纸质项目评价简表一式30份。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评审委员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的会审制。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对于评审工作量大和奖项本身有具体专业类别划分的,评委会可设立专业评审小组或指定主审人在会审前进行初审。初审可采用分散、小型会议和在线等方式。评委会主任负责评审小组组长、组员或主审人、第一主审人的确定。评审小组和主审人应向评委会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主审人一般为2至3名。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或主评人的多数同时提名参评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主要申奖人应当在评委会全会上答辩。

第十九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奖人不作为申奖当年相关专项评审评委会委员人选。评委会委员与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申请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委会主任报告并在评委会讨论、评审该项目时回避。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不分等级的奖项和特等奖、一等奖须经参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三等奖须经参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应当认真负责、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不循私情,坚持良好的科学与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评委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工作条件和影响力为候选人获奖提供便利。评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内容的,还应当严格遵守与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评委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并自觉接受中国航海学会、参评单位、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违反第二十一条和上款保密要求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授奖等级依据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大小和推动行业发展与科技进步的作用综合评定。具体参考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推动航海事业发展、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化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的作用,研究成果应用一年以上并经实践验证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推动航海事业发展、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研究成果应用一年以上并经实践验证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对推动航海事业发展、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研究成果应用一年以上

并经实践验证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促进行业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重大项目,可以评特等奖。

2.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项目。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特等奖。

3.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行业水平特别明显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评特等奖。

4.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等奖: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重大创新,对推动航海事业改革与发展、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很高,为政府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重要创新,对推动航海事业改革与发展、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高,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创新,对推动航海事业改革与发展、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较高,为领导决策起到较大作用,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优秀科技论文奖

一等奖:理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较大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在较大范围内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二等奖:理论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一定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等奖:理论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一定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理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巨大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在大范围内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特等奖。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通过的评审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核准后,将通过中国航海学会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航海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公示期满,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生效。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组织公章。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秘书处、申报组织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若确实需要公开,应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凡针对项目、成果、业绩完成人、完成组织及其所完成项目、成果、业绩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等以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的,以及针对完成人、完成组织排序等提出异议的,都予以受理。只针对推荐奖励等级提出异议的,转给奖励推荐组织处理,推荐组织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秘书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材料和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提出时间超过公示期,匿名提出异议,只对奖励等级提出异议和异议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受理后,应向奖励推荐组织发出异议调查通知。推荐组织接到异议调查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以邮戳或快递收寄日期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调查核实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并对弃奖负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收到奖励推荐组织的调查复核材料后,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秘书处可以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理建议。异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处理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公正的结论,并注意保密。


第七章  颁奖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获奖个人、组织及相关信息,于每年第四季度在中国航海学会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获得中国航海科技奖的个人和组织,由中国航海学会颁发奖金、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因丢失等原因需要补办奖励证书的,由当事人写明原因或情况说明,通过第一申报组织书面申请,秘书处审核后视情况予以补办。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中国航海科技奖一等奖以上项目,由中国航海学会报中国科协和交通运输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推荐国家科技奖的候选项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如获奖项目被举报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秘书处将通知项目申报组织调查核实并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如查证属实,经秘书处组织复核和必要的复查,理事长办公会视情决定撤销奖励,追回奖状、奖励证书,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中国航海学会门户网站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航海领域包括水路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行业和海军、海警、海上执法等部门、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2年颁布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