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磁罗经的配置和性能标准大会
IMO-磁罗经的配置和性能标准大会
注意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第十六条第9款关于大会职权的规定,
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还注意到海安会第32届会议关于修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修改报告,
考虑到海安会第34届会议的报告,
决定:
(a)通过配置磁罗经的建议案(附件Ⅰ);
(b)通过磁罗经性能标准的建议案(附件Ⅱ);
(c)建议各会员国政府实施本决议及其附件并保证在采纳本决议后所安装的磁罗经的性能标准不低于本决议附件Ⅱ的要求。
请各会员国政府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第12条和本决议附件Ⅰ的规定进行合并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