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试行)
中国航海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试行)
(航学发﹝2013﹞118号 2013 年 10 月 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航海学会 章程》,结合本团体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按照本办法产生会员代表。
第三条 本团体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