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由中国船东协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主办的“新形势下航运规则、合规与仲裁专题研讨会”在青岛召开。来自行业主管部门、港航企业的代表及法律专家、仲裁实务人士共聚一堂,围绕当前航运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新规则,深入研讨规则衔接、合规管理及争议解决机制创新路径,协同推进我国航运业快速、稳定发展。
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航运法规体系
当前,地缘冲突加剧,单边主义蔓延,美国“301调查”与《2022年航运改革法》冲击传统贸易秩序;国际海事组织(IMO)碳强度指标、欧盟“碳关税”等绿色规则倒逼船舶燃料转型;区块链提单、无人货轮等技术跑在监管之前,导致合规边界模糊化;供应链规则韧性升级,迫使航运企业深陷“一船多标、一港多规”的合规困境……
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中国科协决策咨询首席专家徐祖远表示:“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科技之变、产业之变、竞争之变,正加快推动航运业变革。”
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航运法规体系,是实现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
近日,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8次年会上,首次由中国政府提案并主导核心条款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正式获得通过,并有望在今年年底的联合国第80届大会上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正从规则“跟随者”迈向“引领者”。
据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刘上海介绍,多年来,中国船东协会聚焦两大方向持续发力,深度参与国际国内规则的制定。在国内,中国船东协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广泛收集行业诉求,为立法调研、评估、修订提供了专业的参考,助力提升我国海事法规的国际化与适应性;国际上,全程参与《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的签署、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金康合同》的修订,以及IMO“双碳”政策的制定,积极发声,持续提升中国航运的影响力。今年6月6日,中国船东协会正式成立伦敦办事处,积极对接IM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学习伦敦经验,让中国的声音更快融入全球的航运治理。
当前,全球92%的运营船队仍使用传统燃料,使用低碳与零碳燃料刻不容缓。挪威船级社集团高级副总裁黄今建议,航运业考虑所有脱碳选项、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积极关注法规发展,并及时制定脱碳合约战略。洲际船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司良表示,该公司船舶投资等业务顺应节能减碳趋势,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推动船舶绿色低碳化、智能化转型。
以制度创新激活合规与仲裁效能
合规是企业管理的红线,也是有效实施内部工作、做好全链风险管理的基础。研讨会上,山东远洋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强从夯实合规组织保障、搭建合规制度体系、提升员工风险防控管理能力、营造合规文化氛围四个方面介绍了山东港口集团开展合规防控的做法,为航运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供了参考。
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解决争议方式,仲裁日益展现出独特的价值,已成为提升航运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建认为,在仲裁规则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仲裁的初衷、渊源与本色,充分发挥仲裁把控度高、专业性强、保密性好、可与调解甚至和解无缝衔接等优势。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创新“海事调解+海事仲裁”一站式的解纷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上海、南京、深圳、青岛等地直属海事局与当地司法部门、仲裁机构,以签订协议、搭建一站式解纷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合力推动海事纠纷化解。在扩大“海事调解+海事仲裁”制度红利方面,部海事局推动上海、深圳修订仲裁规则,通过出台“海事调解+海事仲裁”确认案件予以减免仲裁费用的政策,降低解纷成本,提升解纷效率。
今年4月,上海闵行海事局通过与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创新建立的“快立”“快审”“快结”办案模式,成功办结一起“海事调解”直通“海事仲裁”确认案件,案件办理周期仅5个工作日,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推广作用。
近年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通过《创新“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模式研究》等课题,探索解纷模式创新,重点研究该模式的实施路径、工作机制与方法。“未来,中心将持续深化国际公约及国内履约对策的前瞻性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玉波说。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合规部部长郝松认为,航运业面临不断变化的环境,但不变的是国际海事仲裁的原则,即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程序的灵活性、法律的适用及当事人自治的规则没有变。
临时仲裁制度聚焦快速解纷本质,尤其适合航运业时效需求,是破局“效率瓶颈”的重要路径。2024年8月,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在沪裁决,为立法修订提供了实践样本。截至目前,我国上海、海南均已建立地方层面的临时仲裁机制,福建等地正加快研究出台相关制度。上海海事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正积极支持海事司法与仲裁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研讨会上,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初北平建议,研究者可从证据保全、程序核定及合并仲裁等方面对临时仲裁制度进行创新与突破。
为打消船东面临巨额赔偿的疑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应运而生。“将非自航工程船舶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船舶,有助于保护海洋工程企业所拥有的非自航船舶相关权益,使其能够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从而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法律风控部总经理隋振海表示。
针对仲裁如何为船东作合规护航的问题,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法律顾问易园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仲裁会尊重双方约定,契合航运契约精神;二是通过专家断案,精准界定合规边界;三是裁决可以做到全球范围执行,有效保障合规权益。
协同共建海事仲裁生态圈
构建仲裁生态圈,人才是源头活水。“当前,仲裁人才储备不足问题突出,全国具备国际海事仲裁员资格者仅300余人,且多集中于北上广区域。”徐祖远表示。
面对人才短板制约国际化进程的困境,需从“外引内培”双向发力破局:短期引进国际仲裁专家,传递与国际接轨的开放信号;长期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高校共建“仲裁员储备池”,筑牢人才根基。
笔者从现场获悉,为推动提升仲裁的专业化水平,部海事局鼓励海事人员担任仲裁员,研究制定《海事人员担任仲裁员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海事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挖掘海事人员“海事+仲裁”复合能力。目前,部海事局已输送40余名具有深厚法律功底、丰富海事实务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仲裁机构仲裁员。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付本超表示:法学院高度重视海事司法理论研究,不断加强与海事实务部门战略合作;与香港大学、香港航商总会联合培养高端人才;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建国际海事司法基地,为我国海事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于中国海事仲裁如何进行国际化的推广,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控审计部/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晓枫认为,推动中国海事仲裁国际化的优势在于经济的蓬勃发展、全球领先的海事产业根基、中央支持引领和海事仲裁人的不懈努力和创新。下一步需从三个方面发力:依托中国企业质量提升,积累国际影响力;突破供给端瓶颈,联动市场主体解决海事仲裁发展问题;推动政企协同一体化,在细分领域寻求破局点位,化优势为胜势。
为推动新形势下航运规则、合规与仲裁发展,中国船东协会秘书长张爱国提出四点倡议:强化规则研究与前瞻预判,提升主动适应能力;构建系统性合规管理体系,筑牢风险防控堤坝;深化争议解决机制运用,特别是发挥仲裁独特优势;加强行业协作与经验共享,携手共渡转型难关。
与会代表表示,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各方将研讨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不断提升规则的驾驭能力、合规管理水平和争议解决效能,共同推动中国航运业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更具韧性发展。
■观点摘编
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中国科协决策咨询首席专家徐祖远:
中国航运规则、合规与仲裁面临“规则体系衔接不畅,国内外制度存在结构性冲突;合规压力剧增,技术与制度双重约束凸显;仲裁机制国际化不足,争议解决话语权待提升;新兴技术引发规则真空,监管创新滞后”四大结构性挑战。中国航运规则、合规与仲裁的未来,要从“跟随者”向“引领者”加速转型,核心要围绕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国际治理突破展开。规则体系要实现质的飞跃,合规治理要聚焦“绿色+数字”双轨升级,仲裁机制要加速国际化。此外,应当以技术创新重构行业生态,依托《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等成果,强化中国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中的议程设置权。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陆立明:
“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作为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部海事局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部海事局创新“海事调解+海事仲裁”一站式解纷机制,建立合作机制;助力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为海事仲裁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平台;推动海事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助推海事仲裁成为航运企业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刘上海:
中国船东协会将推动航运强国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参与国内外海事规则制定,以更好地服务中国航运业发展,推动中国声音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仲裁机构合作,搭建航运法治交流平台,为船东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完善专业仲裁规则。
上海海事局原局长、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中国港口协会负责人徐国毅:
航运业正面临绿色规则重构加速、技术合规边界模糊化、供应链规则韧性升级三重变革“分水岭”。航运的本质是“跨越边界的连接”,而规则正是连接中的“通用语言”,破局点在于以“规则共建,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引领”“合规共治,以港口为节点打造全链合规网”“仲裁共创,构建东方航运争议解决新范式”的“三共”机制构建行业新生态。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冯玥:
航运业的高质量发展,既需要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也需要高效权威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的作用并不止于解纷止争,更在于推动规则的建设,引导行业实践。应持续推动仲裁机制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建设,不断完善专业的仲裁规则,提升仲裁团队的素质与能力,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海事仲裁服务,拓展仲裁服务在新业态、新场景中的适用空间。
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初北平:
相关方应从司法支持、制度创新、监督维度等方面入手,在支持与监督中寻找最佳点,确保国际海事仲裁制度健康发展,体现司法智慧。建议建立公共政策适用标准,以类型化清单与案例指引防止监督权滥用,实现“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战略目标。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常务副理事长孙海华:
海事仲裁已经迎来了春天。这是党和国家关心海事仲裁的结果,是交通运输部和各级政府、航运行业、社会组织支持海事仲裁的结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海事仲裁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为海事仲裁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因此,推广中国式海事仲裁实践,破解新形势下航运发展中的问题和纠纷,不仅是落实党的大政方针的重要措施,也是回应航运行业市场支持和需求的必要内容。中国船东协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合作由来已久,仲裁合规研讨活动从海南办到青岛,正在形成系列影响,持续提升航运企业对于航运仲裁的认识和信任。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创建了名为“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新型单证,可适用于多式联运或非海运单式货物运输。该提案最初的动因源自中欧班列的蓬勃发展,其核心制度设计蕴含丰富中国元素。以该公约草案获批为契机,我国引领了一部填补国际空白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在新一轮的国际话语权塑造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涛:
新形势下,中国航运企业正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船员的权益保护在地缘政治风险中更显脆弱;另一方面,国际规则的区域性及不确定性加剧了航运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接下来,我国航运企业可能面临复杂的海外维权,对企业应对复杂案件的处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转载自:中国交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