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文件:2013年4月15日  中国航海学会  航学发〔2013〕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活动,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中国航海学会章程》及《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团体所属实行委员制的分支机构以及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地方航海学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办公会议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四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工作规范性
        1、遵守并执行本团体章程、制度规定和工作条例,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分支机构委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意识好。
        2、按期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例会等,议事民主,程序规范,报告及时。
        3、年度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报告,重大活动程序规范,重要事项报告及时。
        4、内部文档、资料、印章、财务等管理规范,无责任事故发生。
        5、发展和更新分支机构委员手续完备、规范。
        (二)学术规范性
        1、制订学术活动计划。
        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活动,在每年3月1日之前,将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报送到本团体秘书处,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日期、承办单位、联系方式、网址、联系人等。
        2.实施学术活动计划。
        分支机构年度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继续教育、书刊出版等活动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按计划落实活动安排,遵守学术交流等活动有关要求。
        在开展学术活动中,搭建完善的交流平台,对本团体会员开放,落实会员优惠待遇和服务承诺。
        3、总结学术活动成果。
        学术活动结束后有总结(纪要),有宣传,有论文集(或专刊),有报告。
         (三)对中国航海学会发展的贡献
        1、扩大本团体在社会和业界的影响,提高分支机构的学术影响力。
        分支机构学术活动影响持续扩大,至少每两年撰写一份本专业方向的技术发展报告,由中国航海学会发布。积极开展或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3、注重媒体宣传,建立网站并及时更新。
        4、为本团体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并被采纳。
        5、认真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6、分支机构工作业绩被上级或业内认可,获得较高荣誉。
        第五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严重违反《中国航海学会章程》及《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在考核前未提交分支机构工作报告等材料,缺少重要数据或资料;
        (三)未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本团体秘书处报送学术活动总结;
        (四)未按照规定的换届时间、程序进行换届工作。
        (五)新任或变更分支机构委员和负责人未实施民主选举程序,未经本团体确认和聘任。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周期。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形式。考核采取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组织。由本团体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秘书长为考核组负责人。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支机构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及考核自评表(见表51-1)报本团体秘书处,考核组进行初评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每年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本团体年度考核结果将通报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所在单位。分支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和结果本团体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对获得合格以上等级的,将给予活动项目优先安排或重点支持;获得优秀等级的,将按有关规定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授予中国航海学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本团体秘书处责成其分析原因、 落实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分支机构按程序调整有关责任人;连续三年不合格的,本团体将约谈挂靠单位,整改仍无成效,将变更分支机构挂靠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已经2013年4月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