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学发[2013] 2号
Implementations on Scientific Results (Review) of C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质量,促进科技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航海领域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成果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航海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保证鉴定(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由中国航海学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鉴定(评审)受理范围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范围:
1.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自主研发的航海领域的科技成果;
2. 国家、部委科技计划外的科研项目;
3. 其他符合本办法鉴定(评审)条件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评审):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确认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3. 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4. 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组织过鉴定(评审)的项目;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6.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7. 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章 鉴定(评审)形式
第七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技术评价;
2.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
3.通讯鉴定: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技术评价。
以上三种鉴定(评审)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选聘5~7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若被鉴定项目是新产品时,应有主要用户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被聘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参加会议),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不同意见应记入结论中。
第九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国家认证机构、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做出鉴定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条 采用通讯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9人组成通讯鉴定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做出鉴定结论。提出通讯鉴定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通讯鉴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记入结论中。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及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4. 为被鉴定科技成果保守技术秘密;
5. 接受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对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的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材料)和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4.发现违纪行为,可向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单位提出中止鉴定(评审)的请求;
5.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鉴定(评审)原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原则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应当遵循《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本办法,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组织或主持鉴定方独立地从事成果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专家独立地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供鉴定(评审)意见,不受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的干预。
客观原则是指,鉴定(评审)专家在提供鉴定(评审)意见的过程中,按照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成果意见中的
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是指,组织或主持成果鉴定(评审)单位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组织或主持成果鉴定单位不得因收取科技成果技术服务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申请成果鉴定方;鉴定(评审)专家也不得因收取专家鉴定(评审)费而迁就组织或主持成果鉴定方。
第十七条 申请本团体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的要求;
2.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3.性能指标在国内相同专业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
4.经实践证明应用半年至一年以上(评审项目可免应用证明);
5.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6.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方面无争议、无权属方面的争议,有独立知识产权;
7.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8.有经国家级或省、市级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组织鉴定(评审)的成果项目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与技术创新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意义及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检测、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
4.用户应用(运行)情况报告(半年或1年以上,由组织鉴定单位视情况确定)(评审成果项目可免此项);
5.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7.科技查新报告;
8. 其他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类研究成果。
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社会公益类科技成果:主要指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技信息、环境保护、运输安全、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科学技术普及等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基础性、公益性科学研究成果。社会公益类技术成果应注重研究工作的长期性、服务性和共享性的先进、有效。
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十条 凡申请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中国航海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评审)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航海学会秘书处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后,负责组织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地形式审查,并会同有关单位业务部门共同进行技术性审查。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可鉴定(评审)范围内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软科学研究评审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符合现行的技术政策;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3)初步判别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在接到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答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确定鉴定形式、参加鉴定专家名单;对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申报的文件资料审后不再退回。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要求的指标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采取不同鉴定形式时的鉴定步骤:
1.会议鉴定:
(1)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2)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确定正、副主任。
成果完成单位应于鉴定会前3~10天将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聘请的同行专家,同行专家应认真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3)需现场测试的成果,测试组专家应于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4)召开鉴定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宣布鉴定会开始,并宣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5)在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测试组专家、用户单位介绍情况,现场考察与演示,专家质疑、评议,并形成鉴定意见。
(6)在鉴定委员会对鉴定意见讨论、表决时,成果完成人员及申请鉴定单位人员均应回避,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可派1-2人听取讨论,但不应提出评价意见。
(7)参加鉴定会的专家签字。
2.检测鉴定:
(1) 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向受委托的经国家认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出“委托书”,并给成果完成单位作出批复意见。
(2) 检测机构依据“委托书”,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成果进行检测,并出具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
(3) 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成果的性能和水平时,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可聘请同行专家会同检测单位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4) 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交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并作为《鉴定证书》的正式意见。
3.通讯鉴定:
(1) 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通讯鉴定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 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可委托成果完成单位将“通讯鉴定(评审)表”、成果技术资料送交通讯鉴定专家审阅,通讯鉴定专家在收到资料后,按鉴定内容进行审查,并在通讯鉴定(评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于一个月内将填写的“通讯鉴定(评审)表”、技术资料返回组织鉴定单位。
(3) 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将“通讯鉴定(评审)表”送交通讯鉴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综合形成通讯鉴定(评审)意见,签字后返回组织鉴定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应审查鉴定结论,并签署具体的意见。中国航海学会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1.鉴定(评审)、评价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
2.鉴定(评审)、评价是否客观、真实。
如发现鉴定(评审)结论不符合“鉴定(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改正;如有缺项或未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评审),并予补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立即退回,责成重新鉴定(评审)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颁发证书:
1.成果完成单位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评审证书》要求,将专家通过的测试报告、鉴定(评审)意见等内容填入各栏后,送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审查、批准;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评审证书》由中国航海学会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评审)批准日期;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评审证书》印制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最多不超过10份(其中本团体留存2份);
4.本团体按鉴定(评审)会原件审核鉴定证书各栏内容无误后,由本团体主管领导签字,加盖中国航海学会印章(或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本团体主管领导签字日期。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文件、材料,分别在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鉴定评价意见和鉴定委员签字的原件存组织鉴定单位,复印件交申请鉴定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第二十七条 涉及鉴定(评审)工作的所有费用支出由鉴定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成果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2012年11月3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