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航学发2026〔51〕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6修订版)经中国航海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航海学会
2026年4月1日
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航海领域标准建设,推进团体标准组织和实施,适应航海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新要求,简化团体标准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是由中国航海学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及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或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
(三)公开、透明、协商一致;
(四)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六)有利于提高服务和技术水平,促进贸易和交流。
第五条 鼓励起草单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国航海学会负责团体标准规划和体系建设、标准计划立项、审批发布和监督管理。团体标准规划、体系建设和标准计划立项具体组织落实由中国航海学会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中国航海学会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汇总协调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复审和实施评估。
第八条 第一起草单位对所制定、修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九条 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填写“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提交标准草案和查新报告。
第十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办公室受理并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委员、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后,办公室对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和专家复审意见进行汇总,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报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中国航海学会与审定通过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签订“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合同”,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依据。起草单位完成付款后,由中国航海学会批准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周期原则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标准立项后,第一起草单位应成立编写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标准的重要技术问题开展研讨。鼓励多家单位共同编写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 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第十五条 第一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向办公室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背景、目的意义、编制过程、编制依据、已开展的调研、试验验证情况和专题论证情况等。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对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在中国航海学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委员会(单位及个人)、专家定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同时,起草组应向有关企业、使用单位等广泛征求意见,或以会议形式组织技术专家开展咨询,并形成会议纪要。
征求意见结束后,第一起草单位应对征集意见、反馈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不采纳的意见要写出原因,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最终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七条 第一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咨询会会议纪要等有关附件,提交办公室形式审查。同时应对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查重,且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经形式审查通过的,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委员开展送审稿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方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办公室将标准送审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单位,并给出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人员应不少于5人,审查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函审包括书面审查或网络电子投票审查,函审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回函代表1/4为通过。
第二十条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向办公室申请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经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或指定专家审核签字后,向办公室申请报批。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确认后,报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号规则如下:
T/CIN XXX—XXXX,
其中:T为团标简称;CIN为中国航海学会英文缩写;XXX为标准顺序号 1-999;XXXX为发布年号。
如:T/CIN 001—2021,指中国航海学会2021年发布的第001号团体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办公室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协调有关出版单位校核出版,出版费用由第一起草单位承担。标准出版后,发现有印刷或编辑性错误,应印发标准勘误表。
第二十五条 如不能按时完成编制工作,第一起草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办公室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调整的计划项目,按自动撤项处理。
第五章 复审和实施评估
第二十六条 标准发布实施一年后,第一起草单位应及时向中国航海学会提供该标准被采信情况,在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相关评价工作中的应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一般经实施不超过3年,中国航海学会将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如团体标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中国航海学会可根据情况对相关标准予以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中国航海学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地方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版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经标准化专业机构实施评估,对技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团体标准,可纳入中国航海学会相关奖励的评选范围。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专利处置规则和程序应取得学会认可,以保证自愿实施学会标准的各相关方能够顺利实施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航海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复制团体标准,并且不得用于销售或其他商业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经中国航海学会批准授权。
支持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参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纳入团体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由团体标准编写组自筹。原则上对团体标准项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于必要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力和运行成本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6年3月25日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中国航海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航学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航海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