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24 00:00
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立法背景
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
1995年12月
中央领导批示指出“把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是开发浦东,使其成为远东经济中心,开发整个长江的关键”。
1996年1月
国务院在沪召开会议,正式启动以上海深水港为主体,浙江、江苏的江海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2001年
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确定了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战略定位。
2009年4月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做了系统的部署,要求在2020年基本建成。
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