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文件:2013年5月30日  中国航海学会  航学发〔2013〕4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航海学会荣誉称号的授予,鼓励在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内长期从事航海工作及交通、海军、海洋、渔业等系统中从事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工作、为本团体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和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根据《中国航海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类型

(一)中国航海学会终身成就荣誉称号获得者发荣誉证书;

(二)中国航海学会科技工作者、单位会员特殊贡献荣誉称号获得者发荣誉证书;

(三)中国航海学会优秀学会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者发荣誉证书。

第三条  本团体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授证范围

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含:本团体理事)、分支机构中专业委员会委员、期刊编辑部编辑和工作人员以及本团体往届负责人、本团体秘书处及地方学会专职、兼职管理工作者;分支机构、单位会员。

非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本团体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第四条  授证基本条件

(一)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并热爱学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为本团体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团体的创建与发展、为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教育与技术培训、国际与地区交流、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充分发挥本团体与会员联系的桥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五)本团体秘书处及地方学会专职、兼职管理工作者为本团体专项重要工作作出过重大贡献的;

(六)本团体秘书处及地方学会专职、兼职管理工作者连续多年为学会工作的;

(七)非本团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中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社会知名人士为航海事业发展、为本团体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团体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中国航海学会终身成就荣誉称号获得者

1.评选条件:

授予自中国航海学会成立以来,在推动中国航海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人才成长,传播航海科学知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现代航海、水运领域科技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的、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一辈航海科技工作者。

2.评选办法:

每五年评选一次,以国庆逢五年、逢十年纪念日为周期,前一年推荐出候选人选,国庆节前表彰,每批次不超过20名,由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

(二)中国航海学会科技工作者特殊贡献和中国航海学会单位会员特殊贡献荣誉称号获得者

1.评选条件:

表彰在航海、水运领域中成绩卓著和贡献巨大的科技工作者中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授予在航海、水运领域中成绩卓著和贡献巨大的资深科技工作者(或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

2.评选办法: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批次个人会员不超过10名,单位会员不超过3个,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三)中国航海学会优秀学会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者

1.评选条件:

本团体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出版社(或编辑部)、各单位会员中的管理工作者,包括专职管理工作及虽系兼职但以学会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工作者,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①在管理工作中努力为会员服务,积极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内会员与中国航海学会之间的桥梁作用,为本团体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发展环境而付出辛劳,取得了成效。

②积极组织、支持本单位的会员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积极支持并参与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③专职管理工作者工作满两年、兼职管理工作者工作满三年均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2. 评选办法:

每年评选一次,每批次个人不超过20名,先进集体不超过5个,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六条  评选工作程序

(一)提名与推荐:按照荣誉称号类型,分别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或本团体秘书处提名,根据建议名单,被推荐人填写《中国航海学会(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推荐表》(见表61-1)、被推荐单位(集体)填写《中国航海学会(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推荐表》(见表61-2)。

(二)汇总:本团体秘书处报告书(含:被推荐个人和集体汇总表)。

(三)审批:

1. 中国航海学会终身成就荣誉称号获得者被推荐人建议名单由本团体秘书处征集汇总、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

2. 中国航海学会科技工作者特殊贡献荣誉称号获得者(包括个人和单位会员)被推荐人建议名单由各分支机构、地方航海学会和单位会员推荐,本团体秘书处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3. 中国航海学会优秀学会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名单由各分支机构、地方航海学会推荐、本团体秘书处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四)发布:由本团体发布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并授荣誉证书、颁发奖励;

(五)制证:授权本团体秘书处设计、制作荣誉证书。

第七条  中国航海学会终身成就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终身享有本荣誉称号,对获得者不重复授予本荣誉称号。

第八条  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团体秘书处应当提出荣誉称号撤销的议案,提请本团体批准荣誉称号权限会议审议: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秘书处工作人员在荣誉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授权本团体秘书处调查,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决定处分。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1998年发布的《颁发中国航海学会荣誉证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