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航学发〔2013〕73号,2013年7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对航海科技论文(以下简称“论文”)中优秀论文的评选、评定工作,以提高论文的撰写质量和学术水平,推动航海学科研究,促进学会事业发展,依据《中国航海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论文是指:

(一)关于航海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的文章;

(二)对航海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总结并经理论提升的文章;

(三)关于航海新技术开发或新技术应用的文章。

第三条  本团体组织评选、评定优秀论文(简称“评优”),组成专家委员会,依托属下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评选结果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日常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以本团体名义评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五条  入选本团体年度优秀论文的条件为:

(一)经其作者同意;

(二)原创性作品;

(三)从未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和正式的出版物发表;

(四)符合学风道德规范;

(五)立论成熟、撰写规范、议题清晰,符合文字、篇幅、份数、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和打印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一)研究内容不在航海科技领域;

(二)命题不明、论述含糊、逻辑混乱、撰写不合规范;

(三)涉嫌抄袭、剽窃行为;

(四)含有危及国家和行业安全的内容;

(五)不提供电子文稿;

(六)不提供联系方式;

(七)未按本团体要求的时限提交;

(八)作者无参加意愿。 

第七条  本团体定期为已在期刊或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简称“期刊论文”)评优。入选本团体期刊优秀论文的条件为:

(一)确实在公开的期刊或学报上发表;

(二)此前未参加过其他全国性评比、评选活动;

(三)非会议交流的论文;

(四)未违反论文作者意愿。

 

第三章  等次标准

第八条  本团体对获得优秀论文称号的论文,按照下列标准评出奖励等次。

(一)特等奖:理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巨大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在大范围内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二)一等奖:理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较大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在较大范围内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二等奖:理论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一定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三等奖:理论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学术或科技界有望产生一定影响力,研究成果有望得到应用,一旦应用于实践可望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九条  本团体对期刊论文评定奖励等次时,还应考虑其结论和数据的引用率等因素。凡特等者应有极高的引用率,一等者应有较高的引用率,二等者应有较好的引用率,三等者应有一定的引用率。

 

第四章  评优程序

第十条  本团体对年度未正式发表的论文按下列程序评优:

(一)本团体按照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发出征集学术论文的通知,就相关事宜提出相应要求;

(二)作者按本团体要求的时限,将撰写的论文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交或通过相关专业委员会转交秘书处;

(三)秘书处收到论文后,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初审应征论文,查验“文字重复率”,剔出有学术不端行为和未按征集要求撰写的论文;

(四)应征期届满后,秘书处将通过初审的应征论文按涉及的专业领域分别提交本团体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排序;

(五)相关专业委员会收到秘书处提交的论文后,组织专家从命题的新颖度、撰写的规范性、论述的逻辑性、内容的技术含量、论文的原创度和领先度、理论研究的高度等方面对提交的论文从专业角度予以审查、排序;

(六)相关专业委员会按秘书处要求的时限完成审查、排序工作后,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方式、工作组织、时间地点、参评专家名单、排序结果等以及推荐意见;

(七)秘书处汇总相关专业委员会书面报告后,按照最多不超过推荐篇数的40% 的比例(按40% 比例优选不足1篇的,按1篇选定),依据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择优选定优秀论文,形成有关优秀论文建议名单的书面报告,经秘书长主持的由相关专家参加的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本团体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优秀论文建议名单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评优情况综述、获评论文题目等,并附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书面报告;

(八)秘书处公布业经本团体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本团体每隔2年对期刊论文按下列程序开展一次评优:

(一)本团体发出推荐参加优秀期刊论文评选的通知,就相关事宜提出具体要求;

(二)相关杂志社或编辑部按本团体通知要求向秘书处推荐参加优秀期刊论文评选的名单,并附参选论文的电子文稿和刊载页的复印件;

(三)受理期届满后,秘书处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标准,参考相关杂志社或编辑部的排序和推荐意见,按规定时段内期刊发表论文总数的1/20的比例评出奖励等次;

(四)秘书处依据评优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论文题目、刊发时间、所刊刊物名称、评选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奖励等次评定结果等,报备本团体理事长办公会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团体在以本团体名义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参加学术交流的优秀论文开展评奖活动,评奖程序是:

(一)由本团体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到会委员(简称“评委”)组成评委会;

(二)评委按照学术交流活动会场的设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了解论文宣读情况,判定奖励等次;

(三)论文交流活动结束后,由评委会召集人召开评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投票表决。二等奖、三等奖须评委会1/2评委表决通过,特等奖和一等奖须经评委会2/3评委表决通过;

(四)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前,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宣读优秀论文奖励等次评定结果;

(五)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由秘书处将奖励等次评定情况对外公布,并报备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评优组织

第十三条  本团体各专业委员会是评选论文、确定论文优秀资格的必要环节和必要机构,对秘书处下达的审查、排序任务不得拒绝和推脱,要高标准、严要求,按时认真完成。

第十四条  本团体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对优秀论文奖励等次评定的评委会人数应满足会场设置的需求。每会场少于5人时,本团体可从到会特邀嘉宾中临时聘请补足。

第十五条  优秀论文奖励等次评定工作坚持回避制度,即评委为参评论文作者之一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本团体重视学术交流活动参与者对参评论文的评价意见,注意收集参评论文的人气氛围,供评定奖励等次时参考。

 

第六章  评优结果处置

第十七条  本团体对获评的论文颁发“中国航海学会优秀论文”证书。优秀论文参加本团体学术交流活动获得奖励的,应在证书中列明奖励等次。

第十八条  本团体对获评的期刊论文颁发“中国航海学会优秀期刊论文”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本团体将业经论文作者同意或授权的优秀论文收录于《中国航海科技优秀论文集(××年)》(简称“论文集”)中,正式出版,公开发行,以示鼓励。

获评论文编入论文集原则上保持原稿不变,如若作者希望在不对其议题、观点和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前提下对其文字完善或修饰时,须经秘书处同意。

第二十条  本团体建议单位对其获评论文作者以奖励,或对其继续开展相关研究予以支持,或为其参加本团体在境外主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便利。

本团体倡导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在以本团体名义举办学术活动时,优先推荐或采用获评论文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获评论文发表时,如因作者方面原因发生泄密等危害国家安全情况时,或因作者方面原因发生侵权行为时,其作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证书。造成本团体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单位会员以本团体名义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并以本团体名义评优时,应事前得到本团体书面授权,并有秘书处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指派的专家现场指导,评优组织中应有本团体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委员。

需要以本团体名义制作证书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有关评选工作的报告,包括:评选的时间、地点、学术活动的名称、参选论文的数量、评选组专家名单、获评论文的名单以及其纸质和电子文稿。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单位会员不以本团体名义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或以本团体名义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未被同意的,不得以本团体名义评优,也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制作奖励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办公会议授权秘书处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2003年8月4日六届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国航海学会年度优秀论文评奖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