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组织管理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组织管理办法

 

 

为适应当前船舶磁罗经技术服务新的发展需要, 进一步做好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特对《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组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加以修订,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磁罗经是船舶必须配备的一种基本助航仪器,其自差校正和技术服务是一项技术性强、责任大、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总部、分部、站

(一)在中国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下称“总部”)。

(二)本着方便船舶、服务船舶的原则,在具有开展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力量、并已成立航海学会的地方设立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下称“分部”);因特殊情况分部可设在指定的依托单位。分部的设置须报总部批准。一个地区只能设立一个分部,且分部的设置应合理,应能覆盖所有需要磁罗经技术服务的在港和在厂船舶。

(三)在船舶较多、且远离分部的地区,分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磁罗经技术服务站(下称站),站的设立须报总部批准。

(四)分部及站的机构设置、属性和岗位设置等,均按《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章程》办理。

第三条  磁罗经技术服务部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分别由总部、分部和站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加以实施。

 

第二章    总 部

第四条  职责

(一)全国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二)全国磁罗经技术、信息交流的组织;

(三)组织磁罗经校正人员的考证培训及换证工作;

(四)对各分部及磁罗经校正人员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的核评;

(五)对各分部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巡查;

(六)对相关投诉或事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分部及磁罗经校正人员奖惩的实施;

(八)负责对各分部“磁罗经自差表”的申请及分发, 以及“磁罗经技术服务收费通知单”的印制和分发;

(九)按规定向各分部收取磁罗经技术服务管理费;

(十)根据磁罗经技术服务管理的需要,适时开发与磁罗经技术服务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第三章    分 部

第五条 职责

(一)完成总部要求的各项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磁罗经技术服务信息的交流;

(三)负责本地区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四)负责本地区磁罗经校正人员服务协议的签订,如下设站,服务协议的签订由各站完成;

(五)负责对本分部/站的磁罗经校正师人员考评及奖惩;

(六)对磁罗经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管理,并处理磁罗经技术服务的日常工作,实行无假日服务;

(七)向有关方面征询对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八)负责“磁罗经自差表”、“磁罗经技术服务收费通知单”的保存、管理、发放登记、磁罗经自差表的使用情况核实、回收“磁罗经自差表”复写联、清算校正人员劳务报酬等工作;

(九)负责“磁罗经在线填报系统”的日常管理及填报工作;

(十)按规定向所辖站收取磁罗经技术服务管理费;

(十一)负责磁罗经校正人员的年检、以及考试换证推荐工作。

 

第四章    站

第六条  职责

(一)负责本站范围内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并完成总部和分部交办的相关工作及管理要求;

(二)负责磁罗经技术服务日常工作的处理,实行无假日服务;

(三)向有关方面征询对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负责本站范围内磁罗经校正人员所领用的“磁罗经自差表”和“磁罗经技术服务收费通知单”的保存、管理、发放登记、磁罗经自差表的使用情况核实、回收“磁罗经自差表”复写联;

(五)负责本站校正人员劳务报酬清算等工作;

(六)按规定向分部缴纳应交管理费。

第七条  分部/站在对校正人员分配磁罗经校正服务任务时,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章    磁罗经校正人员

第八条  持有效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且欲从事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者,需与所在地区的分部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需服从所属分部/站对其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并严格遵守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十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应对船舶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对其校正的磁罗经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应服从分部或站的工作安排,如船方直接向磁罗经校正人员申请磁罗经技术服务时,应事先报告分部/站,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完成磁罗经技术服务后,应及时如实将“磁罗经自差表”复写联和“磁罗经技术服务收费通知单”交回分部/站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及时如实交回““磁罗经自差表复写联”和“收费通知单”者,分部/站不再另行发放新表,不再继续安排其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在完成分部/站分派的磁罗经技术服务后可按规定取得劳务报酬。

 

第六章    年 检

第十四条  对校正人员进行年检,是评价其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的手段,是磁罗经技术服务部加强自身管理的需要,是表彰先进、改进工作的依据和措施。

第十五条  凡与分部签订服务协议的校正人员,必须由所在分部进行年检。

(一)分部依据与校正人员签订的《协议书》相关条款,对每位校正人员年检;

(二)每年底分部将年检结果报总部并推荐本分部的优秀校正人员参与总部的先进个人评优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下述全部条件者为年检合格:

(一)积极完成分部/站分配的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无任何质量问题,未收到任何投诉;

(二)未在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脱离分部/站,另行组织或参与其他机构的磁罗经技术服务;

(三)未违反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违反下述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一)本年度未从事磁罗经技术服务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二)未完成分部/站分派的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或私自接受申请而未向分部/站报告者。

(三)未按规定及时如实交回“磁罗经自差表复写联”和“收费通知单”者。

(四)两次违反有关磁罗经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五)校正人员无故不参加分部组织的校正人员集体活动(包括年度总结会、技术培训等)者。

(六)被投诉、举报经查证核实者。

第十八条  年检不合格者将按签订协议内容处理,情节严重者向海事局提出处置建议。

 

第七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航海学会加强对磁罗经管理工作的要求,鼓励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站及各从业人员在工作上认真负责、自觉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总部每年对磁罗经技术服务各级机构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一)分部/站,根据总部年度工作考核要求,如实、认真填报磁罗经年度考核表的相关内容报总部,由总部组织考核,评选出各分部的优秀、合格及不合格等级;

(二)分部/站将年度内优秀的管理人员及校正人员按要求向总部推荐,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优工作。

 

第八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奖励

(一)分部/站经考核管理严格,成绩显著者;

(二)磁罗经校正师人员经考核符合第十六条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积极配合分部/站的工作且有贡献突出者。

(三)每年度总部将根据各分部上报的相关材料,集合各方意见,经综合考核后,评定出优秀分部、合格的分部、管理先进个人、校正师(员)先进个人。

(四)各分部可根据本部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被总部评为先进个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处罚

1、分部/站---视违反规定具体情节,分别给与如下处罚:

(一)分部/站管理混乱者,总部要求其限期整顿,并发文通报;

(二)分部/站如未按规定及时将完成的“磁罗经自差表”信息录入“磁罗经在线填报系统”中、或未及时返回“磁罗经自差表复写联”的、或未按规定按时上交磁罗经技术服务管理费的,总部或分部可对其暂停发放新表;

(三)分部/站的“磁罗经自差表”管理人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对自差表进行转让、倒售或翻印者,经查证如情况属实,按《磁罗经自差表使用及磁罗经校正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分部/站无恰当理由,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向总部上交“管理费”,经再三要求仍未执行者,取消其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的资格。

2、校正人员---视违反规定具体情节,分别给与如下处罚:

(一)违反一般管理规定由分部/站批评教育;

(二)如经查证核实,发现磁罗经校正师(员)在磁罗经校正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在“磁罗经自差表”的使用过程中,转让、倒售或翻印“自差表”,按《磁罗经自差表使用及磁罗经校正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三条”或“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属地原则

第二十二条  磁罗经校正服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属地原则,即各分部只对属地港口船舶提供磁罗经技术服务。非特殊情况下,严禁跨属地港口进行磁罗经校正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非特殊情况下,如跨属地港口进行磁罗经校正服务被投诉后情况属实,所收校正服务费应全部转交原属地分部,并由总部发文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总部。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 8月6 日开始实施,同时原“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组织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