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航海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中国航海学会章程》有关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的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航海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海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航海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航海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航海学会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航海院校、与航海业务范围有关的文化场馆、社会公共场所等。

(二)企业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三)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航海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五条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及本团体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条 件

第六条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航海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航海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航海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航海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航海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按照全国、本地、本系统的部署,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应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八条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九条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实行科普专家建制,积极发展航海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资格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航海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中国航海学会航海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表42-2。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各地方航海学会推荐,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航海学会。

(三)评审。本团体秘书处组织评审,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定,审定结果社会公示7天。

第十二条  认定命名

经社会公示后,由本团体命名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证书、牌匾。本团体“航海科普教育基础”证书及牌匾为专业荣誉标识,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期为5年,不得转让、损毁。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经批准命名的“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应是中国航海学会单位会员,遵守中国航海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经批准命名的“航海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可以对外标注并在相关场所悬挂本团体授予的牌匾,接受本团体业务指导,积极参加有关普及航海知识的活动,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任何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及非法谋利的活动。

第十五条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应定期向本团体上报年度活动情况。组织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文档、声像资料记录备存,归入所在单位业务活动档案。

第十六条  航海科普教育基地的上级挂靠单位承担对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的领导职责,提供场所、人员、基本费用等保障,支持其加强内部建设,拓展业务空间,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协调解决其实际困难。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接受上级单位的领导,及时汇报建设和活动情况,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

第十七条  本团体对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实行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考评。命名期满、经综合评估合格的,可继续命名为本团体航海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  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命名,收回证书、牌匾: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航海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取消资格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向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本团体要为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推介特色资源,指导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加强业务建设,组织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