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年度优秀论文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学会宗旨办好学术交流,促进航海科技发展和航海人才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航海学科的特点和学会的性质,论文范围包括航海科学技术;实践经验总结;航运经济、管理、法规;航海(港口)史;基础理论研究等等。

第三条  优秀学术论文的条件是:

1.基础理论属于同行之先,应用理论能指导生产实践,二者均能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水平者;

2.在实践工作中或应用推广已有科研成果中作出创造性或卓越贡献,并在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航海科技管理以及法规制定和推广中作出创造性或卓越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第四条  评审的论文系指在中国航海学会组织的年度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而此前未在任何刊物和任何全国性交流会上发表者,且这些论文符合字数(3 -5千)、打印、纸型、份数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参加评审的学术论文均须随附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学者的推荐意见。论文经地区航海学会及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至中国航海学会后,由中国航海学会汇总、分类,交有关专业委员会根据论文的质量和水平进行预审和排序。经预审排序后的论文由中国航海学会根据年度学术交流计划的规模和时间安排,从中择优确定参加年度学术交流会的论文;或推荐至中国航海学会的所有论文均
可直接参加年度学术交流。

第五条  每篇交流的论文原则上由1名作者与会。文责自负,不得代读。每位交流者须交纳报名费(论文集印制费)和会务费。会员可享受一定优惠。

第六条  每两年评审一次未在中国航海学会年度交流会上交流、但刊登在当年及前一年本会、各地区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航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期刊或学报上的、而未参加过全国性评奖活动的优秀论文。本会(包括地区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所属期刊编辑部可直接向中国航海学会推荐;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由各自的编辑部推荐,报所在地航海学会汇总后,再报本会。各单位不再推荐其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推荐论文数量按该两年期内发表在期刊论文总数的1/20的比例确定。推荐单位尚应证明推荐的论文确未参加全国性评奖活动。推荐论文由中国航海学会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优秀论文评审的基本标准是:理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应用在实践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为一等奖;理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应用在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为二等奖;理论有创新或应用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为三等奖;论文有新的观点、新的见解,但还不能完全定论的;或开拓了新的、重要的研究领域,但尚未取得明显成果的;或论文达到三等标准,但其中某些部分表述不够准确而需要修改的为鼓励奖。

第八条  优秀论文的评审由中国航海学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航海学会对评出的优秀论文颁发“中国航海学会优秀论文”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中国航海学会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由17名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候选人经同行及有关单位推荐,由中国航海学会确定聘任。

评审采取会议方式,以无记名投票确定评审结果。到会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评审结果须经到会评委的多数通过;一等奖须经到会评委2/3通过。

评委每二年调整1/5(3-4人),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作个别调整。连续二次不能参加评审的评委将作相应调整。

评委同时为论文作者时,评审该论文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颁布实行,以前同类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