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交通部财务会计司文件

财企字[1995]97号


关于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中国航海学会:

你会《关于调整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航海学字[95]14号)收悉,为加强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现将调整后的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校正磁罗经每次收费标准为:

(1)200总吨以下船舶---------------- 300元;

(2)201总吨~500总吨船舶 --------- 450元;

(3)501总吨~1600总吨船舶---------600元;

(4)1601总吨~5000总吨船舶--------900元;

(5)5001总吨~10000总吨船舶-----1200元;

(6)10001总吨~20000总吨船舶----1500元;

(7)20001总吨以上船舶-------------2000元。

 

二、代理、代购磁罗经及零、部件,按磁罗经零部件价格的5%~10%加收管理费。

 

三、修理、打开修理磁罗经收取劳务费200~300元,零、部件及材料费另计。

 

四、加校操舵罗经按收费标准加收20%。

 

五、

(1)拖轮按功率折成吨位计费;

(2)校正师(员)服务往返的水、路交通费由用户支付;

(3)磁罗经校正过程中所需的零、部件及材料费由用户支付;

(4)因用户原因未能进行校正、修理及代购等服务工作而造成徒劳往返的由用户支付10%校正服务费。

 

六、以上标准适用于外轮。

 

七、本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所属部门。

 

八、本收费标准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原交通部财务会计局关于对《“磁罗经技术服务部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报告》的批复([86]财价246号)中的收费标准自动废止。

 交通部财务会计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编者注:本文所称1600总吨及1601总吨,在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相应变更为3000总吨及3001总吨。

 

 

拖轮磁罗经校正收费标准对照表

马力

(HP)

功率

(KW)

相当总吨

(T)

收费标准

(元)

600以下

441以下

200以下

300

601~1020

442~750

201~500

450

1021~4080

751~3000

501~3000

600

4081以上

3001以上

5000以上

900

 

 

 

 

 

 

 

 

注:

1.以上仅为校正拖轮磁罗经收费时,功率(马力)与总吨的换算对照表,其余收费标准仍以交通部财务会计司财企字[1995]97号文为依据;

2. 根据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分类,取消1600总吨,改为3000总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