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务会计司文件
财企字[1995]97号
关于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中国航海学会:
你会《关于调整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航海学字[95]14号)收悉,为加强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现将调整后的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校正磁罗经每次收费标准为:
(1)200总吨以下船舶---------------- 300元;
(2)201总吨~500总吨船舶 --------- 450元;
(3)501总吨~1600总吨船舶---------600元;
(4)1601总吨~5000总吨船舶--------900元;
(5)5001总吨~10000总吨船舶-----1200元;
(6)10001总吨~20000总吨船舶----1500元;
(7)20001总吨以上船舶-------------2000元。
二、代理、代购磁罗经及零、部件,按磁罗经零部件价格的5%~10%加收管理费。
三、修理、打开修理磁罗经收取劳务费200~300元,零、部件及材料费另计。
四、加校操舵罗经按收费标准加收20%。
五、
(1)拖轮按功率折成吨位计费;
(2)校正师(员)服务往返的水、路交通费由用户支付;
(3)磁罗经校正过程中所需的零、部件及材料费由用户支付;
(4)因用户原因未能进行校正、修理及代购等服务工作而造成徒劳往返的由用户支付10%校正服务费。
六、以上标准适用于外轮。
七、本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所属部门。
八、本收费标准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原交通部财务会计局关于对《“磁罗经技术服务部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报告》的批复([86]财价246号)中的收费标准自动废止。
交通部财务会计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编者注:本文所称1600总吨及1601总吨,在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相应变更为3000总吨及3001总吨。
拖轮磁罗经校正收费标准对照表
马力 (HP) |
功率 (KW) |
相当总吨 (T) |
收费标准 (元) |
600以下 |
441以下 |
200以下 |
300 |
601~1020 |
442~750 |
201~500 |
450 |
1021~4080 |
751~3000 |
501~3000 |
600 |
4081以上 |
3001以上 |
5000以上 |
900 |
注:
1.以上仅为校正拖轮磁罗经收费时,功率(马力)与总吨的换算对照表,其余收费标准仍以交通部财务会计司财企字[1995]97号文为依据;
2. 根据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分类,取消1600总吨,改为3000总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