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磁罗经自差表使用及磁罗经校正管理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磁罗经自差表使用及磁罗经校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交通部海船员[2019] 379号)和《关于整顿磁罗经校正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5〕40号)文件精神,对前期实施的“磁罗经自差表管理办法”加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各地方磁罗经分部/站及与各地方磁罗经分部/站签订“服务协议书”的磁罗经校正师(员)。

 

第二章 管理职权划分

第三条 各磁罗经分部/站和所属磁罗经校正师(员)在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总部的统一部署下,对“自差表”的分发使用及磁罗经校正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下称“总部”)对磁罗经服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掌握“自差表”的分发和总体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下称“分部”)负责向所辖磁罗经技术服务站(下称“站”)和磁罗经校正师(员)发放“自差表”以及其他磁罗经校正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站”负责向所辖的磁罗经校正师(员)发放“自差表”以及其他磁罗经校正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自差表分发

第七条 新版“自差表”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免费分发与各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分部”向总部免费申领新版“自差表”。各磁罗经校正师(员)仅能向所属“分部”/“站”免费申领新版“自差表”,严禁跨部门或跨属地申领。

第九条 根据实际磁罗经校正工作的需要,“分部”向“总部”申领“自差表”。一次申领份数不得超过本分部上一年度的使用量,领表需填写“磁罗经自差表申领单”(附表1)。

第十条“申领单”由“分部”负责人与主管共同签字并加盖分部公章后传到“总部”,总部收到申领单后,将申领的“自差表”寄到各“分部”。

第十一条 “站”向“分部”申领“磁罗经自差表”,遵照相同要求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向所属 “分部”或“站”申领“自差表”时,须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磁罗经自差表”申领单》和《“磁罗经自差表”使用承诺书》(如附件)。

第十三条 各分部/站在磁罗经自差表分发时,仅能向与本分部/站签订“服务协议”的磁罗经校正师(员)分发磁罗经自差表。

第十四条 各分部按相关指示要求,积极承接地方海事局对“磁罗经自差表”的分发及管理工作。分发及管理要求按总部对“磁罗经自差表”的管理办法遵照执行。

 

第四章 自差表管理

第十五条 “分部”/“站”指定专人负责“磁罗经自差表”的发放、登记、核实及软表的回收,并同时负责“磁罗经自差表在线填报系统”(下称“系统”)相关信息的填报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分部”/“站”将该负责人员名单报总部备案,以便总部的监督、检查。相关负责人应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总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分部”/“站”须对“磁罗经自差表”的发放量、使用量、库存量、废表或遗失表及回收“软表”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核查。每季度末统计核查一次,并将“磁罗经自差表使用统计表”上报总部以供核查。“磁罗经自差表使用统计表”样式如附件。

第十八条 总部应随时掌握“磁罗经自差表”使用情况、发出表及剩余表的数量等基本情况。各分部要对所申领的“磁罗经自差表”使用情况在“磁罗经在线填报系统”中认真、如实地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总部”将每年不定期检查各“分部”/“站”的磁罗经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自差表”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自差表启用

第二十条 “分部”/“站”,在新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后,在启用新版“磁罗经自差表”当日,旧版“磁罗经自差表”将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启用新版“磁罗经自差表”当日起,“分部”/“站”仅能启用新表,旧表同时废止。

 

第六章 船舶磁罗经校正服务

第二十二条 磁罗经校正校正师(员)在船舶磁罗经校正服务工作中,应切实履行磁罗经自差的校正程序,保证磁罗经自差校正精度及磁罗经校正的真实有效。制作好的“磁罗经自差表”需有校正师(员)的签字和磁罗经经校证证书编号,并加盖分部/站公章,做到谁校正谁签字并对校正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末,各分部系统管理员需将本季度已完成磁罗经校正的《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通知单》(带船长签字及船舶印章)以“PDF”格式统一上传到总部,以供查证核实。文件格式及命名要求如附件。

 

第七章 “废表”和“遗失表”

第二十四条 为了强化“磁罗经自差表”的管理要求,严格规范其使用途径,增强校正人员的责任心,各分部及站要严格“自差表”的管理,实行使用、保管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对校正人员实行“废表”和“遗失表”责任承担制。

第二十五条 “废表”是指因本人填写或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此表不能再使用因而按作废处理的“磁罗经自差表”。对于“废表”,分部一律要回收登记,以供总部核查。

第二十六条 “遗失表”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丢失的“磁罗经自差表”。对任何部门或磁罗经校正师(员)造成“自差表”的丢失,责任由各分部承担,每份“遗失表”按“船舶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最高标准收取费用,费用的10%上交总部。同时总部宣布对于遗失的自差表号段作废,且不再对因遗失而作废号段自差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部门管理不善,或部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造成“自差表”丢失的,责任归属于本分部;磁罗经校正师(员)造成“自差表”丢失的,责任归属于本分和磁罗经校正师(员)。

 

第八章 要求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总部”“分部”/“站”应严格执行“磁罗经自差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部”或“站”如未按规定及时将完成的“磁罗经自差表”信息录入“磁罗经在线填报系统”中、或未及时返回“软表”的、或未按规定按时上交磁罗经技术服务管理费的,总部或分部可对其暂停发放新表。

第二十九条 “分部”或“站”及磁罗经校正师(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外收取“磁罗经自差表”成本费。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磁罗经自差表”进行倒售、转让或翻印; 严禁校正师(员)或系统管理人员在校正收费环节,或系统录入船舶校正信息环节,对船舶总吨进行以大改小的操作,从而导致对校正船舶实际收费低于标准收费。

第三十一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再次申领新表时,需将上次申领的“磁罗经自差”使用情况核算清楚,否则将停发新表。

第三十二条 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各分部/站管理失职,“分部”/“站”的“磁罗经自差表”管理人员或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者,或被投诉者,经查证如情况属实,除予以批评教育或撤换工作岗位外, 所属分部的下年度上缴总部的“管理费”比例,在之前的基础上上调10%, 为期一年,并由总部发文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如经查证核实,发现磁罗经校正师(员)或管理人员在“磁罗经自差表”的使用或磁罗经校正工作或系统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二十二条 ”或“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者,或被投诉者,经查证如情况属实,依据“船舶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给予其每条船按磁罗经校正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总计20条船的罚款处罚,并由总部发文通报批评,所处罚金总额50%上交“总部”。 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者,停发“磁罗经自差表”, 由总部发文通报批评,并记录存档,报部海事局备案处理,并建议取消其校正师(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接受相关处罚的分部或站, 将建议中国航海学会取消其磁罗经分部或站的资格;对拒不接受相关处罚的磁罗经校正师(员), 各分部或站将不再发放“自差表”,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部海事局备案处理,建议取消其校正师(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纳入各“分部”/“站”管理的有磁罗经校正资质的船长、大副,违反本办法的“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者,报海事局备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6日起生效, 同时旧的“管理办法”废止。解释权属中国航海学会。

 

 

附件1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磁罗经自差表申领单

附件2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磁罗经自差表使用承诺书

附件3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磁罗经自差表使用统计表

附件4  《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通知单》上传格式及命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