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航海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航海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NAVIGATION,英文缩写为CI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航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航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社会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新时代航海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航海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航海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海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海科技人才的成长,扎实推进一流学会建设,服务高水平航海科技自立自强,为交通强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会徽为椭圆形、海蓝色底、银白色边,圆弧上方书写“中国航海学会”英文名称,中间为设计成船舶形状的英文缩写,其下方为象征海洋的四条银白色线条,底部书写中国航海学会字样。文字均为银白色。

本团体会旗上半部为纯白色,象征蓝天白云,下半部分为四条深蓝色线条与四条纯白色线条平行,象征蓝色波涛,底部为大片深蓝色背景,象征大洋深处,正中间位置套印中国航海学会会徽,象征中国航海学会巨轮在大洋深处劈波斩浪。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航海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航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航海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航海学术交流,活跃航海学术思想,倡导航海学术民主,优化航海学术环境,促进航海科技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弘扬新时代航海精神,加强航海文化建设,普及航海科学知识,推广航海科学技术,传播航海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组织航海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和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工作,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和宣传优秀航海科技工作者,举荐航海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航海科技兴趣,奖励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学生,发现培养杰出青年航海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七)开展航海及其相关领域内的科技研发、技术咨询和服务转让等工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开展展览展示活动;

(八)组织航海类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航海科技期刊、文集、航海书籍等;

(十)组织开展国际航海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间航海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航海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充分发挥本团体在航海科技界、学术界、企业界的凝聚优势,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台地区航海工作者、科技团体及企业界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十二)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三)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团体会员的意愿和诉求,举办为本团体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四)为航海事业的发展、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以及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科技人才,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师、教师等群体,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可吸纳少量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者。对取得本领域突出成就的工程师等群体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2.学生会员: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大潜力,身处科研一线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资格有效期至毕业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失效后申请加入个人会员的,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3.外籍会员: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人才。

(二)单位会员:从事航海事业并具有一定会员数量、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认的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相关单位。本学科领域省级学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由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或地方航海学会等推荐,提交入会申请表或网上注册,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外籍会员还应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管理会员证。会员入会后,由秘书处颁发。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形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本团体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可参照理事会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26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