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推广

航学发[2013] 23号

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维护航海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航海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国航海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完善、推广应用和转化成果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指:有目的的将技术上先进、成熟的,生产和服务上可行的,经济上合理的,具有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航海领域科技成果,通过示范、培训、指导、咨询、交流、展览、实施、以及技术转让等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包含两个方面:   

(一)通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所取得的相关科技成果,符合推广应用和转化条件的,除本单位应用或转化外,通过本团体平台,进一步向社会推广、扩散或转移,创造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引进国内外已有的,实践证明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符合本单位实际、可行的,和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的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和创新,转化为行业领域相关经济实体、企事业单位自己的技术。

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

(三)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本团体航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委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方针、政策,根据航海事业及有关领域发展的需要,制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规划、计划,并对经济或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组织实施。  

(二)协同实施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计划。

(三)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地方学会)或部门的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推荐技术引进项目,及时了解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推广应用转化形式

第七条  航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形式

(一)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在学术会议上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二)应用技术成果。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技术标准及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成果。

1、技术开发类技术成果,主要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和创办科技产业,包括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自产自销联合开发生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和转化。

2、社会公益类技术成果。主要通过举办推广学习班、专题培训班、成果宣传展览、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以及发表论文、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三)软科学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主要通过发表论文、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提交研究报告供决策部门、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纳和使用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章  受理范围与评审条件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受理条件和评审标准

(一)成果推广项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并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2、属近期取得的科技成果,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已获专利权或获得过国家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成果无权属异议;

3、技术先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其以上)、成熟可靠、适用性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引进技术必须经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

4、技术覆盖面广、辐射力强,可实现跨行业、跨地区推广和应用;

5、对本团体或单位事业发展起到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创新性技术成果。

(二)成果推广项目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申报书》;

2、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3、已实施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及其他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4、要求具备的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归档的要求。《申报书》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

(三) 申请成果推广项目的评审标准:

1、所需技术资料符合要求,齐全、完整;

2、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及难易程度;

3、技术的先进性、成熟程度及推广应用的效果;

4、技术的适用范围和可能形成的推广覆盖面;

5、技术推广应用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第四章  评   价

第九条  评价指标(详见附表1、2、3):  

(一) 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是否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影响,是否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价,是否其学术观点、数据等被引用,是否被其他刊物摘登或转载等。   

(二)社会公益类成果。主要依据其实际推广应用的单位数或推广覆盖范围、应用单位技术水平的提高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三)技术开发类成果。主要依据其转化率、签订的合同数、合同金额、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

(四) 软科学类成果。属于理论性的,同科学理论成果;属于应用性的,主要依据其采纳的单位数、推广范围和应用效果,对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所起的作用,创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条  评价方式。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评价主要依据其在推广应用和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其推广应用和转化方法、组织措施、推广应用覆盖范围、成果推广应用率和转化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满足社会需要情况等来综合判定,并按成果类型采取相应的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本团体聘请技术、生产、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照项目立项评审标准与评价指标,对申报的技术项目分专业进行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价的技术项目,经本团体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计划管理。本团体秘书处每年从通过鉴定或获奖的成果中筛选出部分先进成熟、适用面广的优秀成果,在征求完成单位的意见后立项推广;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地方学会)或部门需要对其他先进技术项目引进、推广应用和转化时,在每年第2季度将《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4份),经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推广应用和转化价值、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价。经评价通过的项目纳入本团体项目库管理,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合同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有偿拨款、增值偿还等不同形式。推广应用和转化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验收申请。凡列入学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报《中国航海学会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验收申请书》(见附件3),连同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经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上报(甲方)办理验收和结题手续。

第十六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4),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过程中,如果在原有成果技术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开发,又有重大创新和进展的,大大超过了原有技术水平,或又取得了新的成果,亦可按照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属于引进国外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技术出口,应按照《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等执行。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专利实施许可证贸易、技术人股、创办科技产业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航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一项严肃和严谨的科技管理工作,应以考核其推广应用和转化实绩、推广应用和转化业务水平为主。

第二十二条  在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项目管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推广应用和转化纯收入中(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提取适当比例,奖励优秀项目和有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成果成功并投产后,可按有关规定从实施该成果所得纯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奖励为完成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作为航海科技奖励的组成部分。其评审方式、评审程序、奖励等级、奖励证书等按照《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航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主要奖励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凡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均可申报航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    

第二十六条  申报航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时,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由第一主持推广应用和转化单位负责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