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命名期满5年的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命名期满5年的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航学发〔2021〕142号

中国航海学会航海科普教育基地: 

根据学会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国航海学会航海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航学发〔2021〕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对命名期满5年的航海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截至2020年,经学会正式命名并已期满5年的航海科普教育基地:

1、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2、老铁山灯塔航标园(大连)

3、大连海事大学展馆

4、大连海事大学“育鲲”轮 

5、中国救捞陈列馆(上海)

6、海事测绘及电子海图导航科普教育基地(上海)

7、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诞生地纪念馆(江苏泰州) 

8、江苏太仓郑和公园(江苏苏州)

9、温岭航标展馆 (浙江台州)

10、镇海角灯塔展馆(福建龙海)

11、中国船政文化博物馆(福州马尾)

12、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

13、福建长乐郑和公园

14、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博物馆(山东青岛)

15、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

16、青岛航标处团岛航标展馆

17、“大洋壹号”科学考察船(山东青岛)

18、“向阳红09”科学考察船(山东青岛)

19、“海巡11”轮(山东青岛)

20、北海救112轮(山东烟台)

21、“北海救116”轮(山东烟台)

22、海事鉴定实验室(山东烟台)

23、武汉理工大学航海博物馆

24、中国海监83船展馆(广东广州)

25、广州舢舨洲灯塔(广东广州)

26、硇洲灯塔(广东湛江)

27、大沽灯塔(天津)

28、海天一体实验室(天津理工大学)

29、天津海事局航海知识中小学教育实践基地(天津海事局)

30、中国航海图书出版社

31、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实验科普基地 

32、长江武汉水上监管搜救综合训练和船员考试评估基地 

33、中国徐福文化园(宁波)

34、浙东海事民俗博物馆(宁波)

二、评估内容

1.制度和机构建设情况,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专兼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经费保障、人员培训等;

2.科普场所和设施建设情况;

3.传播和宣传平台建设情况,包括网站、客户端、微信、微博等对外传播渠道建设,媒体宣传效果等;

4.具有特色或较大影响力的科普活动情况;

5.科普工作成效,包括获得的奖励表彰、承担的科普项目、入选国家或行业示范的情况。

三、评估流程

1.采取自评、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检相结合的形式。

2.各单位根据《通知》撰写工作总结,并进行自评打分。学会组织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3.随机抽选部分单位组织专家现场检验。

4.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合格的重新发放牌匾和证书;对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验收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命名,收回证书、牌匾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5.评估结果经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在学会网站公示,并向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报告。

四、有关要求

1.撰写近5年(2016年-2020年)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可附图片、链接)。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总体情况;二是主要成绩和亮点;三是不足和问题;四是下一步如何改进。 

2.填写《航海科普教育基地评估自评表》(附后)。

3.报送时间:请于2021年10月15日前,请将《工作总结》和《评估自评表》(电子版)与扫描件(需加盖公章)同时发送至邮箱:hhkp@cinnet.cn;邮件主题为“XX科普基地评估材料”。逾期未报且未说明原因的,视同放弃评估。根据《管理办法》,不参加评估的将取消命名,且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卫华、陈星

电话:010-65299839、65299861 

邮箱:hhkp@cinnet.cn

附件:中国航海学会航海科普教育基地评估自评表

中国航海学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