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国航海学会学术活动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国航海学会学术活动审批管理的通知

航学发〔2023〕36号

中国航海学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优化活动布局,提升活动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根据第四十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要求,现就加强中国航海学会学术活动审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中国航海学会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或活动,应为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活动,且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有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重要单位或地方领导参加。

(二)中国航海学会以指导、支持、协办等名义参与各类学术会议和活动,应综合研判活动的学术性、影响力是否与学会业务相符且明显有利于学会业务发展。

(三)各专委会举办的开放性学术活动,均以中国航海学会名义主办或与专委会依托单位联合主办,纳入年度计划,专委会作为承办机构。

二、审报程序

(一)学会秘书处学术交流部负责受理、汇总学会主办、承办或指导、支持、协办的学术会议及活动的申请、商议函,研判必要性、可行性后提出处理建议。

(二)拟由学会主办、承办的会议等活动,秘书处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如因时间紧迫来不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则由秘书处签报学会领导,由理事长审定。

(三)拟由学会指导、支持、协办的会议等活动,由秘书处签报学会领导审批。

(四)各专委会举办的开放性学术活动,需由专委会年初提交计划。理事长办公会同意的按计划举办。确有需要临时增加的,至少提前1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学术交流部审核,秘书处签报提交理事长批准。

三、评价和后评估

凡由中国航海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及活动,主要承办机构都要在参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中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报学会秘书处学术交流部。学会秘书处应定期评估本学会所举办的会议等活动,评价结果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学术活动评价表模板(详见附件)供参考。

中国航海学会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