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航学发〔2020〕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分支机构的活动管理,激发分支机构的活力,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为本学会的组织基础,是根据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航海领域业务范围和专业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特定专业学术等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或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独立法人名义注册。分支机构必须以“中国航海学会×××分会”、“中国航海学会×××专业委员会”、“中国航海学会×××工作委员会”、“中国航海学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根据本学会章程有关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以及学会的阶段性总体工作目标与任务开展活动,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执行学会决议和决定,完成学会下达和委托的工作任务,履行对学会的义务。

2、动员和组织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和参加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继续教育、书刊出版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3、努力促进航海学科的发展和航海人才的成长,为提高航海科技水平和发展航海事业做出贡献。

4、积极开展科技公共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在行业标准制定和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积极作为,为学会履行职能、实现社会价值和依法取得经济效益做贡献。

5、分支机构有义务依据本学会规定和授权,为本会发展单位和个人会员,并为所发展的会员提供服务。

6、积极配合本学会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组织所在领域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参加。

7、法律、规章、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根据学会章程规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有符合中国航海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方向;

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可由一家或几家提交筹备方案。筹备方案包括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专家建议、经费来源、筹备情况、住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本人情况及领导成员构成情况等内容及相关材料。学会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根据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初审和专家咨询后,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筹备单位启动筹备程序。筹备工作完成后,由筹备单位正式递交筹备方案完成报告及最终人选选举结果,经学会审核确认后,通知分支机构正式开展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各分支机构设置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一名秘书长,确有需要的可设置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支机构负责人选由分支机构提出,报经学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产生。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学会批准和聘认。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也应报经学会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撤销:

1.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开展活动、使用不规范的名称、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超出学会的业务范围、违反涉外活动规定的;

2.缺少有效管理,违规使用印章,擅自刻制印章;

3.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4.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其他严重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分支机构的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如有异议,可向学会监事会或中国科协相关部门申诉。

 

第三章  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实行主任负责制。分支机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集体决策。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出席。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形成决议的赞同票不得少于与会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学会统一刻制,由分支机构保管。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分支机构与学会之间的业务、财务流程,以及对外发布会议通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该在年底向学会报告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分支机构组织重要活动,应申请学会报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学会秘书处应为各分支机构单独设置收入和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学会鼓励会员单位对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经费、活动等支持。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学会给予诫免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形式的处理:

1.不使用规范的名称开展活动;

2.印章管理不规范或遗失印章的;

3.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4.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换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应在届满当年完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获得学会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需提前六个月向学会报送申请和换届筹备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启动换届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换届大会前应召开本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换届大会议程和拟提交审议的报告、决定等文件。主任(委员)会议可与换届委员会合并召开。换届工作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并由分支机构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大会可与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年会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等合并举行。换届大会正式代表由本届委员和拟任新一届委员组成。到会正式代表人数不少于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可邀请学会领导、老委员及有关单位代表出席会议。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到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新一届分支机构应在换届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大会审议通过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名单、会议决议(或纪要)等文件正式报学会。学会审议批准后,发文确认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负责人名单并颁发证书,同时按规定将主任委员相关情况报备中国科协。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会按照分支机构自评与学会秘书处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组织开展分支机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财务制度执行与合规情况、机构内部运行管理与工作效能和会员发展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在12月2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及考核自评表报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可组织考核组到分支机构开展测评、听取意见和查证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1.贯彻学会宗旨和落实学会阶段性总体目标任务到位;

2.业务活动开展有明显成效;

3.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完成;

4.落实学会规章制度到位;

5.执行财务制度严格;

6.机构内部运行顺畅、管理与工作效能高;

7.会员发展成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为考核不合格:

1.财务未纳入学会统一管理或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未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工作报告等总结材料,或材料缺少事实与重要数据支撑,或组织的重要活动的方案未报经学会审批;

3.未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换届工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或未经批准换届;

5.违反法律规定、党和国家政策要求、学会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严重违反学会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的《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中国航海学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登记机关和中国科协的规定及本学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航海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