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会议制度(试行)

中国航海学会会议制度(试行)


(航学发﹝2013﹞49 号    2013 年 5 月 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工作,提 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中国航海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职权和召开的次 数、参会人员等,在本团体章程、理事会工作规则、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团体各类会议经费,由秘书处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 准后列支。

第四条    会议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可延期或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在 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如会议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产生意见分歧,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必须议定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表决。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按照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指示,秘书处制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提出会议代表产生的方案、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等,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在会员代表大会召 开前二十天,由本团体秘书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内容书面通知会议代表。

第七条    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对会议议题、会议安排有不同意见或建议 的,应在会前十五天告知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大会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的会议决议由本团体秘书处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章    理事会议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团体全体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议筹备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应向理事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前15天向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请假。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相关文件。会议决定 的事项由本团体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团体全体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经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或 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如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可由其指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筹备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向常务理事发出书 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重要事项。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要文件,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提前将文稿发给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在会前10天向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请假。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相关文件。会议 决定的事项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如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 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可由其指定副理事长作为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筹备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在会前 7天发出书面通 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重要事项。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提前将文稿发给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会议代表,应在会前3天向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秘书处及分支机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及分支机构工作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或副 秘书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团体秘书长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为正副秘书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及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 7天通知各有关人员。会议代表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3天,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及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本团体和上级领导 有关的会议和谈话精神。

(二)讨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及实施办法。

(三)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重点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讨论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的报告、请 示、方案的初稿。

(五)讨论研究各分支机构提出的报告,讨论需要本团体集体决定的事项及本团体 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六)讨论研究本团体召开各类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七)讨论研究秘书长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及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后,应编发《会议纪要》,报本团体负责 人,发本团体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其他会议

 

第二十三条    冠名本团体名称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须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同 意,方可举办。会议议题和日程安排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议制度已经2013年4月1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 审议通过,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议制度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