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国航海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航学发﹝2011﹞57号    2011 年 10 月 9日发布)


  为加强常务理事会建设,全面履行职能,规范议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国航海学会章程》和《中国航海学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制订本规则。

一、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依据理事会有关规定组成。

二、职责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定任期内和年度本团体活动计划;

(四)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所属各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航海本团体的活动;

(八)制定(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提议或决定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十)执行中国科协和支撑单位的有关决定;

(十一)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是决策本团体重要事项、领导本团体活动的主要工作方式。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需要时可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到会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能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 理事长或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五)副秘书长及秘书处有关人员为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列席成员。

四、议事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协商、民主决策。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提议,或由本团体秘书 处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请审议的文件一般应在会前一周内发给与会人员,会议时 间和议程草案原则上应提前两周通知。

(四)凡涉及本团体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时, 一般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征询常务理事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的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首先宣布会议议程并应征得到会常务理事多数同意。 常务理事提出的临时动议,需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及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会议正式 议程。待议程通过后,方可议事。

(六)会议的最后议题为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秘书处应安排专人做好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在会议召开后的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和有关决议修改并提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在征得理事长和各位副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

(八)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属非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办公室正、副主任为理事 长办公会议成员,必要时邀请有关常务理事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决定应向下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报。理事长办公会有涉及常务理事会 权限范围事宜的,应形成初步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理事长办公会议闭会期 间,本团体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 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的工作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有关 情况应向其后召开的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

(九)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除有明确规定的,一般由秘书处负责。

五、其他

(一)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须通过回执向本团体秘书处请假,经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能代表其本人意愿的他人参加会议转达对议题的态度和建议,代行表决权,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对提交讨论的文件提出意见。如没有委托或会前书面表达意见的,则按“弃权”处理。

(二)因特殊情况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时,常务理事对需要审议的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者则视为“同意”;对涉及本团体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时,常务理事须以书面形式表达相关意见和建议,按时反馈。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的纪要及相关文件,应印发各位理事,必要时报送中国科协和支撑单位,并根据需要发送本团体各分支机构和地方航海学会,以及与会议内容有关的理事单位和相关门。

(四)本规则经2011年9月24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