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试行)

中国航海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试行)


(航学发﹝2013﹞118号    2013 年 10 月 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航海学会 章程》,结合本团体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按照本办法产生会员代表。

第三条    本团体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    代表的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秉承本团体的宗旨,能够代表单位会员和广大个人会员利益,能够代表广大航海科技工作者参与决策、服务航海事业发展。

(二)从事航海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教学、运输与制造、管理工作,在航海科技 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优良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精神;

(四)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应具有本团体个人会员身份。

第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按规定时间出席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能够参与 审议、发表意见,能够参加代表大会全部议程。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第七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根据本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布状况,本团 体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国内外的影响等因素统筹安排。

第八条    代表的地区分布、职业、年龄、性别结构要合理。来自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在数量上应均衡,60周岁以上的会员代表一般 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统筹兼顾本团体内各系统的代表名额;代表中应有在航海科技界具有一定 的影响科学家及学科带头人以及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可适当保留一定比例的上一届理事会常务理 事为代表。保留的代表在数量上不超过上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 250 名,特邀代表不超过 50名。 每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和名额分配按照上述原则由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定。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的提名:

1.由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和地方航海学会提名本单位人选;

2.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

3.由50名(含5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联名提名。

(二)交通、海军、海洋、渔业等系统中的代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由本团体 秘书处与各系统管理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协商酝酿,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汇总后提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由本团体秘书处征求本人同意。会员代表填写《中国航海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见表 91-1)报送本团体秘书处。

第十四条特邀代表是指担任过本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人士,担任过本团体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士,本团体各系统内的科学家及学科带头人代表;港、澳、台地区的航海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协有关部门的代表;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的代表;交通、海军、海洋、渔业系统中的代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以及其它需要邀请的代表。

第十五条    特邀代表由本团体秘书处与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协商提出,经理事长 办公会议确认后,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建议。

第十六条    特邀代表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已经2013年7月2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