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选举办法(试行)

中国航海学会选举办法(试行)


(航学发﹝2013﹞87号    2013 年 8 月 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 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航海学会章程》、《中国航海学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团体工作实际,制订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选举办法适用于本团体换届选举、分支机构换届选举。

第三条  本团体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撤换本团体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人数应超过理事人数。

第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理事组成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的职数一般不超过 15人。

第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进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 7名委员 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包括主任委员)人选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 会议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二)组织会员代表登记,审查会员代表资格;

(三)组织单位会员提名会员代表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会员代表候 选人名单;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0天成立,行使职责至新一届 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闭会时止。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方式按照《中国航海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理事候选人产生原则

(一)以本团体会员数量及分布比例为主要依据,体现组成本团体的各系统的代表性,兼顾行业分布、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反映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自身建设和开展活动的现状;体现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院校共同参与;参考上届理事会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分布等情况;

(二)本团体理事应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在 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理事会新任理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新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含)以下,具备副高级(含) 以上专业职称;两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部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现 任理事不受此限制;

(五)单位推荐理事候选人时该单位应具有本团体单位会员的资格,其推荐的理事 候选人应是本团体个人会员并符合理事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会中其他职务的候选人,在 广泛推荐基础上,经选举委员会审查后,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五分之一以上单位会员、50名个人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联名推荐理事及以上职务候选人。

第十四条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向全体到会会员代表印发或公布候选人名单,经 酝酿讨论后,提交选举大会正式选举。

 

第四章    选 举

 

第十五条  选举大会的基本程序:

(一)候选人产生情况说明;

(二)大会投票选举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六条  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采用鼓掌、举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会员代 表代为投票,每名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会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理事代为投票,每 名理事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选择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弃 权。保障选举人的正当民主权益。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将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 并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当场宣布。每次投票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 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选出的人数少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高票者当选。如遇票 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获高票者当选。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以第一次投票时高票到低票为序,按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获高票者当选。

 

 

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成员受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权对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有三分之 一以上单位会员、50名个人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罢免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社团章程,或者严重失职的理事及担任理事职务以上的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四条    罢免建议应写明罢免理由,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理事会负责人报经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方可履行罢免程序。被罢免的人有权在罢免表决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五条  罢免理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 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

罢免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理事罢免建议须得到应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为有效;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罢免建议须得到应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职务被解除后其担任的本团体内的理事以上职务相应消失。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退会和视为退会的其担任的本团体内的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现缺额,依照本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领导机构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本团体选举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 主管单位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选举办法已经2013年7月2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授权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