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

  《规定》明确,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在作业期间靠泊液化气码头、装卸站。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散装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规定》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还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等多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

来源: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