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西部交通建设中的作用,交通部设立专项资金作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用于安排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整体水平、运输效率和队伍素质,实现西部地区交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是部科技年度执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有关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与装备、环境治理与对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其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和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等有关司局的领导组成。
  第五条  办事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部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的有关人员组成,设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西部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应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内项目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并批准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研究决定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
  3.制定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
  4.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5.审批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中心的工作;
  4.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归口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签订
  项目合同;
  6.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有关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负责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项目建议;
  4、负责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5、负责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和简报编印工作;
  6、完成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年度科技项目申请;
  2.作为本省执行项目合同的保证方,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项目依托工程和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2、提交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工作报告;
  3、提交鉴定验收所需技术文件和经费使用报告,做好鉴定验收的准备工作;
  4、负责项目应用所需人才的培训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地方单位报送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初审并汇总后,统一由各省(市、区)交通厅(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管理中心,部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年度项目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每年7月31日前,办公室提出下年度项目执行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进行评审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标后,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四、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从车购税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按时间报工作进度,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中;
  第十九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撤消或中止执行: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办公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时,经项目保证方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将对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内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上报管理中心。由办公室或委托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四)。项目的成果鉴定按照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交科教发(1998)773号)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二十四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交通部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享有成果持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该项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可由承担单位申请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可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交通部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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