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以下简称“联合攻关项目”)是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组成部分,目的是调动交通行业各单位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导对交通发展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并倡导开展具有市场化前景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及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条  联合攻关项目管理以“两级管理、联合攻关;自筹资金、视情补助;应用为主、鼓励创新”为原则,在交通部主持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及大型交通企业集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攻关项目立项、检查和验收工作,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大型交通企业集团负责联合攻关项目申报、实施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联合申报的项目,各参加单位盖章后,由一个单位牵头申报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建议书(附专家意见和签字名单),按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编制年度执行计划;在审核时,依据项目资金、依托工程的落实情况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1) 解决行业共性和区域性技术难题的项目;

  (2) 有较好市场化前景的技术和产品;
  (3) 以联合的方式解决技术难题的项目;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部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及大型交通企业集团做为“保证方”。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九条  联合攻关项目的承担单位要按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可聘请专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联合攻关项目的验收,需由项目保证方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大型交通企业集团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项目的鉴定和评审以及技术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切实做好联合攻关项目科技成果的管理及应用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关事宜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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