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现就做好船舶系列(不含渔业船舶,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相应条件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参加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执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有关规定,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着重考察船舶技术人员在高级岗位上应具备的实际业务能力水平。

三、评审工作组织管理

(一)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航运领域公认的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按照评委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组建、调整、备案和管理。

(二)按照《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规定,未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委托交通运输部组建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全国统一评审。

(三)个别具备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批准,方可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四、申报评审办法

(一)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所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提交评审。

(二)未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区、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函,委托交通运输部成立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非公有制单位人员的申报程序按属地化原则办理。

五、有关事项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安排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进行部署。

(二)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渔业船舶和境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交人劳发〔1996〕976号)停止执行。

 

 

20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