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费收管理办法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费收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强化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费收管理,使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总部”)及各地方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及站(以下简称“分部”或“站”)的费收管理清晰明了、有章可依,制定《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费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费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最新实施的《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组织管理办法》及《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所属业务范围,解释权属总部。

 

第二章  磁罗经技术服务收入来源

第四条 磁罗经校正(在船现场校正或远程校正指导)技术服务费;

第五条 维修、测试、安装磁罗经技术服务费;

第六条 代购、代销磁罗经及其附属装置费;

第七条 磁罗经技术资料的翻译或编辑费;

第八条 其他费用。

 

第三章 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分配

第九条“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是指扣除各种税后的收入

第十条 磁罗经技术服务总部(下称总部)占比10%, 由如下各项构成:

 1. 由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下称分部)独自提供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者,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10%的收入由分部上交总部;

 2. 由分部下属站提供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者, 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的10%经所属分部上交总部。

第十一条 分部独自提供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者,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和相关具规定, 协商并决定其余90%的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的分配, 并将决定结果上报总部,以供总部参考;

第十二条 由分部下属站提供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者,与所属分部协商并决定其余90%的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的分配比例, 并将决定结果上报总部,以供总部参考;

第十三条 磁罗经校师(员)个人劳务费、单位管理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分配比例,由磁罗经校正师(员)与所属分部或站协商,并将决定结果上报总部,以供总部参考;

 

第四章  磁罗经技术服收入的用途

第十四条 除上交总部费管理费外,以下各种用途所占比例可根据各分部/站收入的磁罗经技术服务费实际情况或预估,由各分部商议决定,报经航海学会及其磁罗经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审定。

(一)专职人员的工资;

(二)工作人员的奖金;

(三)办公费用;

(四)会议费用;

(五)购买仪器、图书、资料费用;

(六)发展基金;

(七)上交航海学会及其磁罗经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单位。

 

第五章  特别要求

第十五条 分部(站)按应上交总部管理费的分配比例,每半年(本年7月及翌年1月)一次向总部结算并上交管理费。

第十六条 分部若未及时上报或结算并足额缴纳管理费,总部将指派或委托人员对该部进行相关财务审计。审计所产生相关费用由所涉及分部负担,审计所发现问题,分部及时加以纠正;若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分部磁罗经技术服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包括新船下水试航额外的新磁罗经校正服务费、磁罗经校正服务产生的交通费或其他未列明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各分部/站或磁罗经校正师(员)与所服务的船舶自行灵活协商。

第十八条 各分部/站,应对相关费收管理制定统一规章制度,其中需明确各级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的分配规定;

第十九条 为避免事后争端,严禁以任何口头协议来确定“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0年 8月6 日开始执行,同时原“费收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