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章程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章程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加强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并使之正规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船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特成立磁罗经技术服务部,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机构的设置

 

(一)机构设置

1中国航海学会内设立磁罗经技术服务部(下称总部);在有关的地方航海学会内可设立磁罗经技术服务部(下称分部);分部之下可视具体情况再设立磁罗经技术服务站(下称站),统称为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2. 分部的设置。本着方便船舶、服务船舶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具有磁罗经技术力量、并已成立有航海学会的地区,考虑合理分布的前提下,经报请总部批准后建立分部。对个别未成立地方航海学会的地区,总部可作为特殊情况做安排,其分部应挂靠在指定单位。

3. 站的设置。分部可在船舶较多、且具有磁罗经校正技术力量的地区,经总部批准后设立站。站的设置应考虑必要的覆盖面,为所有船舶提供及时、必要的磁罗经技术服务。但分部所在地不再设站。

 

(二)机构的属性、宗旨

1. 总部是在中国航海学会领导下、分部或站是在所在地航海学会或其他指定单位领导下的内部独立核算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工作站点。

2. 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的工作宗旨是为船舶航行安全提供便捷、优质的磁罗经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除了支付必要的磁罗经技术服务相关的支出外,还应为学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

 

第二条  职责和岗位设置

1. 在中国航海学会领导下,总部负责全国磁罗经校正工作的管理和总体协调、磁罗经校正人员的考证培训、磁罗经技术研究、科技信息交流等工作。总部不直接处理磁罗经校正技术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2. 总部人员组成:主  任:   1人

副主任:   若干人(由分部主任兼任)

主  管:     1-2人

其中:主任由中国航海学会指定,,副主任由中国航海学会聘任;主管由学会秘书处聘任。

3. 分部在业务上受总部领导,其他日常工作受地方航海学会或指定单位的领导。分部主要负责本地区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协调、技术服务、信息交流及磁罗经校正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等工作。

 4. 分部人员组成:主  任       1人

        副主任       1-2人

       主  管       1人(可在磁罗经校正人员中吸收)

5. 分部的主任、副主任、主管,由所在地航海学会或指定单位聘任;为便于工作开展;副主任人选应适当考虑有关单位。主任、副主任和主管人员应报总部备案。

6. 分部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为兼职,任期4年;但可视工作的需要,由学会或所在单位提前解聘或续聘;其他人员可由挂靠单位工作人员兼任,也可聘请其他适当人员担任。工作量较大的地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酌情设1-2名专职工作人员。

7. 站的工作人员的岗位由所在地区分部确定,站负责人由地区分部主任聘任并报总部备案。

 

第三条  磁罗经校正师人员的聘用

1. 分部或站的磁罗经校正人员从取得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的人员中遴选担任。

2. 分部或站在取得磁罗经校正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后与磁罗经校正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3. 应聘的磁罗经校正人员应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积极完成分部或站交给的技术服务工作。

4. 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视业务开展情况,可对贡献较大的磁罗经校正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热心支持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失职及发生过错(违约)的磁罗经校正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5. 参加分部或站工作的持证磁罗经校正人员可优先办理本单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工作。

 

第四条  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的服务项目

1. 校正各类船舶的磁罗经自差。

2. 为用户代购各种磁罗经及校差装置,零、部件;代办各类船舶磁罗经的修理业务。

3. 为新装、改装磁罗经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 其他有关磁罗经的服务项目。

 

第五条  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的管理

1. 总部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磁罗经工作会议,并应加强调查研究,视情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分部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适情召开办公会议;总部和分部可视情召开技术交流会。

2. 各级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的管理由主任全面负责,接受学会的领导;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3. 总部每年组织对磁罗经技术服务各级机构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及先进个人的评优工作。分部每年组织对校正人员进行年检,推荐优秀校正人员和工作人员参与总部的评优。

4. 磁罗经校正人员的劳务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5. 分部应逐步给磁罗经校正人员配发校正磁罗经所需的常用仪器、工具、器材和必要的用品。

6. 分部可从磁罗经技术服务收入中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并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奖励有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磁罗经校正人员。

7. 磁罗经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收支办法按照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关于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财企字[1995]97号)和《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费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生效和解释权

本章程于1995年5月9日首次制定,2018年进行修改。修改版自2018年  月  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中国航海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