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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的改革历程

 

 

 

中国海事的改革历程

原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 刘功臣

一、中国海事体制的沿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成立

1998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在北京成立,11月18日正式挂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按照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合并组建的交通部直属机构。对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系。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中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的主管机构。在交通部的领导下,中国海事局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履行中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公约、行使主权国权利,承担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的相关业务。

(二)历史沿革

1953年4月,按照苏联模式,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在海运管理总局设海务、港务总监督室,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多地港务局设港务监督室,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港港务监督”。

1956年8月,交通部设置港航监督局、船舶登记局。

1960年,交通部设置安全监督局,与船舶检验局合署办公,负责车船安全生产和船舶检验。

1964年7月,交通部设置港务监督局。

1972年12月,交通部设置船检港监局,开始从船舶管理、船员管理、港口航道通航秩序管理、船舶检验等方面,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971年联合国恢复我国合法席位。时任局长谢中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局长的名义邀请IMO秘书长访华。

1978年3月,交通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撤销船检港监局。

1979年3月,交通部设置安全监督局。

1982年9月,交通部设置水上安全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1986年开始,国务院进行港口体制改革,港务局下放地方,沿海成立15个海上安全监督局(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XX港港务监督)。

1988年7月,交通部将水上安全监督局更名为安全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部继续设置交通部船舶检验局。

1998年10月,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使用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二、全国水监体制(海事体制)改革的实施

(一)改革方案的提出和批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同一水域、同一港口分别设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现象,个别地方还有其他部门设置机构实施水上安全监管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种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一方面造成水域分割、监管不力、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弊端,严重影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另一方面也造成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行政执法资源重叠浪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鉴于这种情况,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交通部从1993年起开始对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论证和调研,并于同年11月,在海南省进行试点,1995年在深圳市进行试点。海南省、深圳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现了“一水一监”,为制定全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提供了成功经验和可行依据。1996年3月,国务院印发会议纪要,原则同意交通部提出的水运管理体制改革等基本思路,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实施。

1998年初,国务院实施国家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国家机关部委人员精简50%,交通部党组研究上报国务院部机构改革方案时一并加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998年6月,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三定方案”中明确,沿海(包括岛域)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同一水域、同一港口只设一个监督机构)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

199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积极稳妥的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二)体制改革方案的细化和实施

1998年7月至1999年2月,交通部在大量调研和部分省市签署改革协议较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中央编办同意后,又就有关规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征得财政部同意。199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办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执行。

199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设置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国人民共和国XX(地名或河流名)海事局”,确立了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机构框架。

全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历时七年时间,直到2005年6月西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挂牌,改革基本结束,形成了业务上都归中国海事局领导的直属海事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海事系统。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案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大局,符合中央精神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改革完成后,我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关系已基本理清,管理职责得以明确,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健全,行政监督形成网络,做到了“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的三统一。

三、海上统一执法体制改革

(一)海上统一执法调研

很长一段时间,除了海事局以外,我国拥有多家海上执法机构,包括隶属公安部的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农业部的渔政局、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总队及海关总署的海关缉私局。

2005年初,中央领导批示进行海上统一执法调研,交通部党组多次研究,明确了海事工作的定位和五大特征,从根本上保证了海事在执法过程中的独立性,即与其他执法单位虽有配合,但不重叠的特性。其中,五大特性包括:一是海事工作服务和服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经济性;二是海事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知识面广,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三是海事工作承担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义务,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四是海事工作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五是海事工作与水上交通活动紧密相关,与交通工具有很强的整体性。这五个特性集中体现在海事工作“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主权”两大职能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后来的“三保一维护”,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保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和人民利益。

(二)海上统一执法改革

基于我国海上统一执法调研工作对海事的职能、定位、特性和海事系统的发展规模,交通部党组进行充分研究确定“一家执法,非我莫属;两家执法,必居其一”的改革目标。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国家海洋局所属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法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成立中国海警局,完整保留海事局。这样的结果符合我部提出的第二方案,即“两家执法,必居其一”的改革目标,充分说明交通部党组对当时发展趋势的正确判断,海上统一执法改革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海事人员身份转正

2003年2月初,中央编办复函交通部,明确直属海事机构履行国家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职能。根据2005年4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事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2008年下半年,海事系统开始公务员转制工作,2009年2月底形成总体方案。2010年5月25日,中央编委正式下发文件,到2012年完成转制,明确了机构属性和队伍人员身份,规范了机构设置,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顺利完成“三定”工作,实现了政事分开,公务员身份转正。水监体制改革完成了最后一项任务。

中国海事体制改革解决了我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建立起了适应现阶段中国国情的海事管理新体制。海事体制改革的成功,使我国水上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社会功能明显增强。奠定了我国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的新局面,增强了国际影响力。中国海事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了人民期待。

现在的中国海事,正在加快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建设中,在一流海事服务、一流航海保障、一流海事队伍、一流设施装备、一流国际影响的“五个一流”建设中,向初步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形成“水上大交管”动态管理新格局中勇毅前行,奋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