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

关于印发《交通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及其专业评审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劳技干字[1998]113号

 

部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及其专业评审组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评审质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交通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评审组

(一) 工作内容

1. 对申报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材料组,下同)处理;

2. 审阅本专业的申报评审材料。审阅时可采取集体逐一审阅或分别审阅的做法,但每份材料至少由两人审阅,并写出审阅意见(一般由300-500字组成),提交评审组评议。原则上,评委不得审阅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材料;

3. 根据国家人事部《试行条例》等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及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被推荐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进行评议,重点评议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

4. 对被推荐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进行投票表决(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关系的应回避,下同)。

(二)工作程序

1. 学习国家、交通部有关文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

2. 听取材料组对送审材料审核情况的汇报;

3. 详细审阅推荐材料,并写出审阅意见;

4. 专业评审组逐一对每份申报材料进行充分讨论评议;

5. 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超过专业评审组出席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评审组成员不得投票或补投票);

6. 专业评审组组长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并签字;

7. 专业评审组组成审阅签署评议意见。

 

二、评委会

(一) 工作内容

1. 听取专业评审组关于评议情况的综合汇报;

2. 审阅推荐材料;

3. 审查专业评审组评议情况,对有疑问处要求专业评审组作出回答;

4. 对被推荐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投票表决。

(二) 工作程序

1. 学习国家、交通部有关文件,掌握有关政策;

2. 听取专业评审组评议意见的综合汇报;

3. 逐一详细讨论专业评审组的审阅意见,同时有重点地查阅推荐材料;

4. 对重点问题进行讨论;

5. 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投票);

6. 评委会主任宣布评审结果并签字;

7. 讨论通过向部职改主管部门的评审工作报告。

 

三、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由职称管理部门设立的负责受理、审查报送材料等事宜的临时性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单位推荐的评审材料,并按国家及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提交评审组);

(二)在评委会、推荐单位之间沟通情况,及时收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如实地向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反映推荐材料的审查情况,并为专家提供咨询;

(四)根据评委会表决结果,在评审表上加盖印章、抄写审定意见及处理其他文字性工作。

 

四、专业评审组评议意见格式

“经××评审组评议,该同志符合(基本符合)××任职条件,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说明]

(一)专业评审组一致通过,认为符合任职条件的,结论为“符合”;

(二)专业评审组超过出席会议成员半数通过,认为符合任职条件,结论为“基本符合”;

(三)专业评审组表决,符合票未超过出席会议成员半数,结论为“不符合”;结论不符合的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评委会审定意见格式

“经评审,×××同志符合(不符合)××任职条件”。(按评审表中要求,填写评委会实有×人,到会×人,赞成×人,不赞成×人。)

[说明]

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的,结论为“符合”;未达到三分之二的,结论为“不符合”。

 

六、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组成

(一)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5人(政工系列13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7人(政工系列不得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一般由20人(政工系列11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3人(政工系列不得少于9人),其中高级专家不得少于7人(政工系列不得少于5人);初级评委会不得少于7人,应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者组成。中青年专家(45岁以下)一般应占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专业评审组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

(三)评委会设主任1名, 副主任1-2名。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2-3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但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七、评审范围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应严格按任职条件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只能受理本系列、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评审材料,跨系列、跨专业等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评审结果无效。

 

八、评委会委员条件

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在人员的构成上要基本覆盖所评审的专业。原则上,各系统(单位)组建的评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主管业务工作的高级专家担任。

 

九、评审纪律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评委会成员及办事机构、会务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不吃请、不受礼,对评议过程保守秘密,不得在任何场所向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干预基层单位正常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回避制度,不得以对被评审人的亲疏好恶来影响评审工作。

 

十、评审结果的审批

(一)部直接组建的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部人劳司审批,部在接到评审结果1个月内下达批复结果,审批后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部授权各单位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按评审权限由单位职改部门审核公布,其中高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同时报部人劳司备案。

(二)评审结果报批报备时,均应附评委会评审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评委会组成人数、到会人数、受理材料情况、评审工作情况等)及《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破格评审的人员,应附破格报告及符合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晋升职称人员情况汇总后报部人劳司(附件2)。

(三)评委会的工作情况由部人劳司负责通报,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评委会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