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s

航学发[2012] 37号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航海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鼓励航海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航海科技进步,加快航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13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注册,由中国航海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国航海领域及本团体会员的综合性奖项。“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受交通运输部指导,由中国航海学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崇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航海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航海事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申报日期为每年3月1日始至5月31日止。具体安排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

(一)航海领域“技术开发类项目”

主要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系统装置等开发、研究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二)航海领域“社会公益类项目”

主要指行业规划、标准、计量、信息化、环境保护、运输安全、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科学技术普及等基础性、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航海领域“重大工程类项目”

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重大工程中产生的成套技术、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四)航海领域“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主要指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被实践验证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对象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研发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中,对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系统管理有重要创新,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而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高前瞻性和可行性,为航海领域有关部门的决策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并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奖励等级

按科学技术项目的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程度等,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九条  奖励条件

一等奖项目:学术水平高,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推动航海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化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学术或技术上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航海领域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 学术或技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成果转化程度,对促进航海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重大项目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是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中国航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专业评审组和中国航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一)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1、审议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委专家库;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负责审批授奖工作;

    3.对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5、处理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

    1、负责中国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2、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本团体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中产生,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续聘期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人选由办公室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中推荐;委员资格由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认定,并建立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委会专家库。每年办公室根据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评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委,报中国航海学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组成当年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有关委员应对相关预审申报材料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评审会议,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表达或由办公室报请理事长另行指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承担。

(三)奖励工作办公室职责:

中国航海学会秘书处承担中国航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负责评审组织、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不仅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航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还要具备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循私情的良好职业道德,能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负有对推荐项目科研技术的保密职责。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均可申报中国航海科技奖。

    (二)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具备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能证明项目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鉴定(评审)证书、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证明及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或评价材料。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三)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航海科技奖。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有隐瞒者,作撤销奖励处理。

(五)同一技术内容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同类奖种评奖,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

(六)经评定未获奖的项目,如需再次申报,须在此后的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方面比原项目成果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方可参加下年度申报。

(七)已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可再行申报参加评奖。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是中国公民,是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解决重要技术难点并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国家公务人员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可以作为航海科技奖主要完成人参加奖励申报。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人员、资金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人:特等奖30名;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

主要完成单位:特等奖2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十六条  申报要求

(一) 申报奖励项目的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也可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二)  申报奖励项目的资料。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其中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排序规定要与权威部门或单位(作为第三者)出具的技术评价证明文件相一致,并附以下文件:

1、技术评价证明必须是由权威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鉴定(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的批准文件;

2、由完成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证明;

4、知识产权证明;

5、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应用报告、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标准、项目评价简表及其它评价、推荐项目的证明材料。

报送份数为:推荐书一式3份;有关技术资料(含推荐书)电子光盘一式3套;“中国航海科技奖”项目评价简表(纸质文件)一式30份。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登记和形式审查。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提交申报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第十六条规定者,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不提交评审处理。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从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组员)中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专家评审会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阅,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对由2位主审同时提名,可能建议参评一等奖及以上项目予以参加会议答辩,并按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须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时,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评审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评委的特殊身份、工作条件和影响力,为候选人获奖提供便利。应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办公室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审标准。中国航海科技奖授奖等级主要根据对推荐项目的综合评定:1.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分类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有一定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程度,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推广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三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

(四)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  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重大创新,对推动航海事业改革与发展、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很高,为政府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  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重要创新,对推动航海事业改革与发展、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高,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  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有一定创新,对推动航海事业改革与发展、对促进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较高,为领导决策起到较大作用,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核准后,将结果通过交通运输部及中国航海学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航海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会办公室提出,公示期满,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生效。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办公室、申报单位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若确实需要公开,应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及推荐材料等方面不属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异议的为非实质性异议;对推荐奖励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应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推荐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推荐单位接到办公室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审核(以邮戳或快递收寄日期为准)。必要时,办公室可以组织部分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15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有异议的项目,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异议项目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办公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被视为放弃奖励,弃奖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第三十条  下列异议不予受理:

  • 超过30日公示期;

  • 异议不属于第二十六条所提情况;

  • 异议者匿名;

  • 对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处理异议项目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并注意保密。

第七章  颁奖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后,最终获奖项目和获奖单位、个人信息,由中国航海学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在交通运输部和中国航海学会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三条  获得“中国航海科技奖”的项目,由中国航海学会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丢失奖励证书的主要完成人,若需补办相关证明的,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写明原因或说明,经办公室审核后视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中国航海科技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由中国航海学会报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或中国科协,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参与国家科技奖励评审。              

第三十六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办公室提出,由其负责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经办公室复查并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奖励证书,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中国航海学会门户网站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航海领域,包括:交通、海军、海洋、渔业、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及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理事会第 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05年制定实施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中国航海学会负责解释。